立法院院會今(12)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到2700萬瓩以上;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立法院院會今天處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長蘇嘉全3日及9日兩度召集朝野協商後,僅剩下3條文保留,今日表決處理。
根據三讀條文,增訂「為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因此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活化既有水利設施用於發電,修法後也將未達2萬瓩的小水力發電設施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範疇,同時也新增「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通過條文明定,經濟部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的影響,訂定未來兩年,及2025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並公告之;另規劃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
為加強企業責任,三讀條文也增訂,未來一定用量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根據通過之條文,經濟部應向各售電業依照非再生能源的售電量收取費用,作為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基金並用於再生能源的發電補貼。
為活化綠能自由交易市場,三讀條文也設置綠能躉購費率切換機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共售電業躉購;若要改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
為讓中央、地方共同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並考量小容量的再生能源發展設備對電網穩定影響較小,因此設備認定等管理需求相對簡易。條文明定,再生能源發展設備達2000瓩以上者,由經濟部認定;未達2000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