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連政府單位都「抄襲」,談什麼著作權?

2016-05-1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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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網頁驚傳抄襲(圖取自鍾孟舜臉書)
國稅局網頁驚傳抄襲,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所規範的「法人的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如果製作該網頁圖畫屬於其執行業務所為之行為時,台北市國稅局亦須科處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圖取自鍾孟舜臉書)

筆者以為,政府單位既然事事講求「依法行政」,則在單位中任職的人員,對於法令的瞭解與遵循,更應當比一般民眾積極,以作為民眾的表率,然而在著作權的領域,卻常常是一知半解或不求甚解,甚至已經明白知悉其之利用著作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卻張著公益的旗幟,要求著作權利人無償、永久授權,對於不願意接受免費授權的權利人,就扣上缺乏公益精神的帽子。此種帶頭壓榨著作權人的作法,與我國近年來鼓勵文創的精神相互悖離,更會讓其他利用著作的民眾有樣學樣,不斷試圖壓縮創作人的權益,迫使創意產業的發展愈發困頓。是若政府單位之人員對於著作權相關法令規範不甚瞭解時,除了應積極查閱著作權法規範之外,亦可直接向著作權之主管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尋求諮詢,以免成為民眾的「違法表率」;而在公益性質的使用而需要取得授權的情形,既然政府單位所需要使用者為公益性之目的,則除考量業務辦理之目標外,在目前創意產業尚須扶植呵護的景況下,亦應將著作權人的權益納入考量,此方符合公共利益之精神,也惟有從政府單位率先開始重視著作者的權利,才能逐步將著作權的正確觀念向民眾推廣,以改善長年以來,民眾對於著作權法治觀念的薄弱,進而提升創意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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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政大法學碩士、著作權刑罰制度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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