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連政府單位都「抄襲」,談什麼著作權?

2016-05-1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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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報稅網頁上的「報稅方程式」,傳出抄襲迪士尼動畫片《動物方城市》,讓本土漫畫家鍾孟舜認為是在遭嘆台灣創作人的尊嚴。(圖取自鍾孟舜臉書)

國稅局報稅網頁上的「報稅方程式」,傳出抄襲迪士尼動畫片《動物方城市》,讓本土漫畫家鍾孟舜認為是在遭嘆台灣創作人的尊嚴。(圖取自鍾孟舜臉書)

日前台北市漫畫工會理事長揭露,在台北市國稅局的報稅網頁中,提供民眾報稅服務指引的「報稅方程式」頁面,抄襲了迪士尼知名動畫電影「動物方程式Zootopia」的角色形貌。回顧近期關於政府單位抄襲事件,還有今年4月環保署為推動資源回收業務使用了「星際大戰Star Wars」、3月台鐵宣傳平交道安全則疑似使用漫威公司Marvel漫畫角色「蟻人Ant-Man」的頭盔,幾乎是每個月就有一件,這還是因為被抄襲的對象是大眾都很熟悉的形像而受到關注,還有更多因為創作人是名不見經傳的小人物,而沒有報導的著作權侵權事件。面對接二連三的侵害著作權事件,政府單位的回應大多是推給承包廠商,或像這次國稅局雖自承係單位內部人員自行製作,目的是為了能以輕鬆的方式提供民眾報稅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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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著作權的法律效果是什麼?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是等同於觸犯刑法規定的,也就是說,今天如果有人抄襲、盜版,著作權人除了可以請求賠償之外,也可以請求國家給予侵權者處以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事處罰,並且因此而有了違反刑法規定前科標籤,但從前述的政府單位主管一派輕鬆的回應,看來不僅民眾對違反著作權的法效果無感,連政府官員也不當一回事。

行政院環保署文宣帶頭搞抄襲,漫畫家痛批:不知羞恥(取自鍾孟舜臉書)
政府部門近日接連爆出抄襲國外知名漫畫、動畫,引發大批民眾質疑「有損產業發展與國家形象」。(取自鍾孟舜臉書)

民眾對於違反著作權效果的無感,筆者舉以下例子說明,讀者應該比較能具體瞭解:比方說,如果朋友興高采烈地拿一片周杰倫最新發行的專輯CD跟你分享,告訴你說這是他在小七沒付錢拿了就走的,你會有甚麼反應?大部分的民眾應該是會搖搖頭,覺得這樣的行為很不可取;但如果朋友是在非法的網站下載周杰倫最新專輯後用LINE分享給你,可能大部分的民眾都會回個「讚」、禮貌一點的會回「謝謝大大無私的分享」,跟朋友交情很好的可能還會「跪求載點」,在得到載點後開始「無限暢聽」、「無限暢載」。在這個例子中,我想就算沒有受過正式的公民教育也可以知道,前者在小七沒付錢就把CD拿走的行為,是偷竊的行為,違反《刑法》的規定,而後者在沒有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就從非法網站下載專輯,則是侵害《著作權法》裡的重製權。

為什麼會舉這樣的例子?這是因為侵害著作權與違反《刑法》,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相同的,都是以刑罰作為處罰,而且會有前科紀錄,但是大部分的民眾只對違反《刑法》的行為會產生警惕的感覺,對於違反著作權的行為,卻不會如同違反刑法的行為一般,立刻產生「破壞社會秩序」的羞愧情感,甚至還會「呷好道相報」,互相分享「犯罪的成果」。就像這幾次事件的單位主管態度,對於自己所管理的人員或是發包的案子,發生侵害著作權的情況,在面對權利人的質疑時,都是一副沒麼大不了,想要息事寧人的態度,如果說今天發包廠商拿來的宣傳頭盔是偷別人做好的模型來用,或是單位人員製作宣傳品所使用的紙張是從文具店偷來的,這些主管還會用這樣輕描淡寫態度的來包庇自家人嗎?

國稅局網頁驚傳抄襲(圖取自鍾孟舜臉書)
國稅局面對抄襲指控表示,原本是希望能透過受歡迎的角色,讓社會大眾可以多多了解稅務相關資訊,針對抄襲也會向智慧財產局尋求專業的意見。(圖取自鍾孟舜臉書)

回過頭來看,那著作權究竟是什麼呢?在《著作權法》中,分成三種著作人格權及十二種著作財產權,等等一共有十五種著作權。著作人格權是指著作人對於他的作品,有自己決定是否發表的「公開發表權」、彰顯為其所創作的「姓名表示權」、以及禁止他人破壞原著精神的「同一性保持權」,而著作財產權則是指對著作為永久或暫時重復製作的「重製權」、以言詞傳達著作內容的「公開口述權」、以電視廣播等系統傳送著作的「公開播送權」、以視聽器材播放影音著作的「公開上映權」、以現場表演或是擴音器播送著作的「公開演出權」、使用網路傳送著作的「公開傳輸權」、以展演作為著作表現的「公開展示權」、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的「改作權」、將原著作重為排整的「編輯權」、將著作為交易流通的「散布權」、「出租權」、以及對於國外著作之「輸入權」等。其中屬於著作財產權的十二種權利,就是以刑罰作為侵害權利的效果,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除了會被著作權人請求賠償之外,還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而在這麼多種的著作權中,最為人所知恐怕只有重製權,這是因為在民國九十年至九十一年間,政府及民間發動許多宣導活動,檢調機關亦嚴格查緝違法重製的行為,其中像成大宿舍搜索MP3事件,因為搜索程序的適當性有爭議,受到各界高度關注,使得重製權更為民眾所認識;或許也因為如此,重製權以外的權利,反而遭到忽視,就以本文一開始所提到的近期幾個事件,其等所涉及的著作權侵害內容為例,都是以「模仿」、「抄襲」他人的著作為主,而在這裡的「模仿」、「抄襲」他人著作的行為,是用他人的著作作為自己創作的主要部分,只有一些非主要的概念是自己提出的,對應到著作權的類型,即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之中,「改作權」的範疇。關於侵害他人改作權的法律效果,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是法人的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所為的行為,則依照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除了處罰該行為人之外,對於該法人亦科處第九十二條之罰金。所以在台北市國稅局抄襲「動物方程式」角色作為網頁宣導的這個事件中,因為製作該圖畫之人為國稅局之內部人員,屬於《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所規範的「法人的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如果製作該網頁圖畫屬於其執行業務所為之行為時,則依該條規定,台北市國稅局亦須科處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

國稅局網頁驚傳抄襲(圖取自鍾孟舜臉書)
國稅局網頁驚傳抄襲,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所規範的「法人的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如果製作該網頁圖畫屬於其執行業務所為之行為時,台北市國稅局亦須科處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圖取自鍾孟舜臉書)

筆者以為,政府單位既然事事講求「依法行政」,則在單位中任職的人員,對於法令的瞭解與遵循,更應當比一般民眾積極,以作為民眾的表率,然而在著作權的領域,卻常常是一知半解或不求甚解,甚至已經明白知悉其之利用著作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卻張著公益的旗幟,要求著作權利人無償、永久授權,對於不願意接受免費授權的權利人,就扣上缺乏公益精神的帽子。此種帶頭壓榨著作權人的作法,與我國近年來鼓勵文創的精神相互悖離,更會讓其他利用著作的民眾有樣學樣,不斷試圖壓縮創作人的權益,迫使創意產業的發展愈發困頓。是若政府單位之人員對於著作權相關法令規範不甚瞭解時,除了應積極查閱著作權法規範之外,亦可直接向著作權之主管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尋求諮詢,以免成為民眾的「違法表率」;而在公益性質的使用而需要取得授權的情形,既然政府單位所需要使用者為公益性之目的,則除考量業務辦理之目標外,在目前創意產業尚須扶植呵護的景況下,亦應將著作權人的權益納入考量,此方符合公共利益之精神,也惟有從政府單位率先開始重視著作者的權利,才能逐步將著作權的正確觀念向民眾推廣,以改善長年以來,民眾對於著作權法治觀念的薄弱,進而提升創意產業的發展。

*作者為政大法學碩士、著作權刑罰制度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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