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凰玎觀點:公民社會需要「由下而上的文化基本法」

2016-05-0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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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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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於2009年針對此第15條做成的第21號一般性意見書,指出所謂「參與文化生活」包括文化法規、文化政策等研擬討論參與。故而文化權利中的參與性,要如何落實在文化基本法立法過程,在此就顯現其必要性。如何匯聚公民參與的程序機制,也相應出基本法內容的妥適性、正當性與合理性。

二、法律觀點

從相關研究專案的研究成果,整理出國內文化法規與文化藝術發展間關連性,例如早在2006年行政院文建會委託國立臺灣大學進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研究與法條研擬,計畫主持人羅昌發於2007年5月所提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研究與法條研擬期末報告中,就指出國內的文化法規雜亂,疊床架屋,為健全文化法制與文化環境發展,應訂立文化發展法的基本法。而本人在2014年發表的「文化治理思維之轉變與文化法規之變遷」一文,又再度回顧整理國內相關的文化法規,與上述的研究成果持相同的看法。

三、立基於人民為文化主體

將「文化」法制化的意義,其中相當重要性的是關於個人文化自由權的確保與文化主體性的確立,而它的對立面,就是關於國家文化高權的限制和範圍的界定,及公權力的自我節制。這部分從民主憲政可以導論出,也可以從國內曾經做過的研究成果來做說明。

2002年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進行為期六個月,一個關於地方性文化基本法訂立的法規研究案,由法律學者任研究案主持人,進行比較日本法規與國內相關文藝與專家的座談會等的研究,期末提出《臺北市文化發展法制環境研究期末報告》。該報告對文化發展主體的定位及其關係的論述,是從人民為文化主體性、文化權利的地位為出發;認為文化發展之動力,乃來自文化共同體之認同,除政府、文化藝術工作者或團體以及企業外,作為「文化載體」之人民對其所處社會共同體之文化認同,是推動文化發展之最終主體,而人民享有此種地位,係所謂「文化權」。因此,所有的文化施政,如文化政策、文化行政、文化管理、文化財務、文化產業、文化法制等問題,均應根植於此一人民之文化權。

而2002年《臺北市文化發展法制環境研究期末報告》上述的論述部分,所參考文獻乃是援引自1999年文建會委託陳其南所研究文化藝術振興議題,在《文化藝術振興法案規劃研究期末報告書》中所強調:人民為文化主體的文化價值與理念。附帶一提,這份《文化藝術振興法案規劃研究期末報告書》也指出「推動文化基本法立法,啟動文化振興機制」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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