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我有權》基本生活費免稅利多看得到卻吃不到?

2018-12-04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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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各種扣除額,則絕大部分是納稅人於基本生活費用以外另支出之費用,不該混為一談。因此,納稅人所得總額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加上各種扣除額,才是真正的所得淨額,且適合加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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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研擬薪資所得費用核實減除方案,即所謂「林若亞條款」。 (圖/翻攝自林若亞的小小天地臉書)
財政部研擬薪資所得費用核實減除方案,即所謂「林若亞條款」。 (圖/翻攝自林若亞的小小天地臉書)

調高生活費課稅基礎 保障人民有尊嚴的生存權

然而,所得稅被政府惡搞的情況不僅於此!財政部近兩個月主張「綜合所得稅」的「稅基非常脆弱」已危及稅制健全,所以暫緩扣除額修法稅改,且財政部還強調,「只是暫緩,不是不推」。對於財政部此一說法,黃士洲認為「前後矛盾」,他解釋,所得稅的稅基是今年初對「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做資本利得稅改後所確定的數字。

財政部前部長許虞哲年初確定稅改導致的稅收損失數字,並提出減稅方案,經立法院審核通過,結果換了一位新部長蘇建榮,就說所得稅稅基太脆弱,不適合修改。黃士洲認為,這樣的說法損傷財政部的公信力。

他認為,財政部今年初為了《資本利得稅法》草案通過時,將薪資所得扣除額從12.8萬元提高到20萬元,但卻以稅基太過脆弱為由暫緩執行,「這會讓人民無法信任政府所公布的財政數據。」

由於綜合所得稅「優惠富人」的相關舉措為人詬病,也因此在《納保法》通過實施、「賦稅人權」亦逐漸受到重視的現今,我國稅務政策是否也應有修正?對此,謝哲勝從「舉證責任」部分論述,認為稅務機關確實該有改變。

他舉出《納保法》第七條第四項:「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此文規定課稅機關對於課稅的主體、客體、稅率、稅基,需自行調查並負舉證責任。另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也認為《納保法》第11條第二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頗有缺憾。

林文舟認為,本項規定應進一步規定納稅義務人於漏稅處罰程序無協力義務(不自證己罪),並有「無罪推定」及「疑則無罪」原則之適用,且其證明程度應達到真實的確信蓋然性,才是完整的規定。

至於黃士洲則舉出《納保法》基本生活費計算方式來說明。此計算基準乃以全國所得中位數的6成為準,是一種與社會福利措施相結合的設計,黃士洲認為這在邏輯上非常正確;亦即當我養不起自己時,當然不可能有多餘的錢納稅,也就不須納稅。

另外,黃士洲也指出,近年來,他觀察到稅捐稽徵機關並未普及企業對企業間的電子、雲端發票,導致地下經濟猖獗,有所缺憾。他認為,未來可以透過對稅務機關的監督,要求稅務機關落實關鍵事項的執行,如推動企業間電子、雲端發票普及,以及個人境外所得申報等等問題,這才是主導未來稅務公平發展的關鍵。

所得稅課徵中似乎有許多賦稅優惠,但很多都是「看得到、吃不到」。尤其在現今納稅人還不了解「賦稅人權」時,現在真的只能期待《納保法》發揮功用,讓行政機關在「名模條款」的修法、所得稅的課徵、免稅額的核准等等方面,都符合《納保法》保護納稅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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