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我有權》基本生活費免稅利多看得到卻吃不到?

2018-12-04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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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課徵中有許多賦稅優惠,但很多都是「看得到、吃不到」。(資料照/方炳超攝)

所得稅課徵中有許多賦稅優惠,但很多都是「看得到、吃不到」。(資料照/方炳超攝)

名模林若亞在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僅列舉自公司領得的薪資32萬餘元,但國稅局重新核定後,認定她當年度領取薪資達108萬餘元,要求她補稅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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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若亞不滿,認為她自公司領取的費用應屬「執行業務所得」費用,必須先列舉扣除必要費用(治裝、化妝等費用)後,餘額才是所得,並非如提供勞務者所領取的薪資額,於是打起行政官司,雖最後敗訴確定,但她轉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大法官於2017年2月做出影響所得稅法的釋字74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禁止薪水族列舉扣除違憲,並要求財政部2年內完成檢討修正。

調高生活費課稅基礎 保障人民有尊嚴的生存權

745號解釋對薪水族而言無非是一大好消息,財政部也依據大法官解釋,打算修改《所得稅法》,准許治裝、職業工具與進修訓練費等3項可核實減除,但每項減除上限為薪資所得的3%,三項加總最高可達9%,此謂「名模條款」。

雖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然而民眾卻始終誤以為納稅只是「義務」,從未想過納稅也有「權利」得以主張。即便「名模條款」看似政府送給人民的「免稅權利」,讓「賦稅人權」終能抬頭,但真是如此嗎?

事實上仔細了解財政部看似給予人民賦稅優惠的草案,就會知道一切並非如此。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即認為,財政部的草案是擔心稅損太多所做的考量,與大法官解釋中「容許必要費用的減除」不相符合,也未給予其他職業別可以減除的公平基準。

黃士洲指出,財政部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未從公平法理的角度推演,毋寧以「維持現狀」為基準;其做法在於不變動現行稅制,只打算降低稅損,可看出制度極其保守。

他認為,財政部選擇以硬碰硬的方式不理會大法官解釋意旨,強硬推出草案趕鴨子上架,最後的結果,就是交由立法院透過立法程序解決,完全失去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積極主動的特性。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哲勝,則以去年底通過的《納稅者權益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為例,舉出當中第四條第一項:「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謝哲勝強調,「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源於憲法對於人民生存權的保障!」

謝哲勝認為,依目前台灣物價計算,成年人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一年至少要20萬元,受扶養親屬每人所需費用也不該低於此金額,因此,每人每年的基本生活費用應該至少20萬元,也因此財政部所公告的「106年度每人每年基本生活費用」為16.6萬元明顯不足。

至於各種扣除額,則絕大部分是納稅人於基本生活費用以外另支出之費用,不該混為一談。因此,納稅人所得總額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加上各種扣除額,才是真正的所得淨額,且適合加以課稅。

財政部研擬薪資所得費用核實減除方案,即所謂「林若亞條款」。 (圖/翻攝自林若亞的小小天地臉書)
財政部研擬薪資所得費用核實減除方案,即所謂「林若亞條款」。 (圖/翻攝自林若亞的小小天地臉書)

調高生活費課稅基礎 保障人民有尊嚴的生存權

然而,所得稅被政府惡搞的情況不僅於此!財政部近兩個月主張「綜合所得稅」的「稅基非常脆弱」已危及稅制健全,所以暫緩扣除額修法稅改,且財政部還強調,「只是暫緩,不是不推」。對於財政部此一說法,黃士洲認為「前後矛盾」,他解釋,所得稅的稅基是今年初對「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做資本利得稅改後所確定的數字。

財政部前部長許虞哲年初確定稅改導致的稅收損失數字,並提出減稅方案,經立法院審核通過,結果換了一位新部長蘇建榮,就說所得稅稅基太脆弱,不適合修改。黃士洲認為,這樣的說法損傷財政部的公信力。

他認為,財政部今年初為了《資本利得稅法》草案通過時,將薪資所得扣除額從12.8萬元提高到20萬元,但卻以稅基太過脆弱為由暫緩執行,「這會讓人民無法信任政府所公布的財政數據。」

由於綜合所得稅「優惠富人」的相關舉措為人詬病,也因此在《納保法》通過實施、「賦稅人權」亦逐漸受到重視的現今,我國稅務政策是否也應有修正?對此,謝哲勝從「舉證責任」部分論述,認為稅務機關確實該有改變。

他舉出《納保法》第七條第四項:「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此文規定課稅機關對於課稅的主體、客體、稅率、稅基,需自行調查並負舉證責任。另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也認為《納保法》第11條第二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頗有缺憾。

林文舟認為,本項規定應進一步規定納稅義務人於漏稅處罰程序無協力義務(不自證己罪),並有「無罪推定」及「疑則無罪」原則之適用,且其證明程度應達到真實的確信蓋然性,才是完整的規定。

至於黃士洲則舉出《納保法》基本生活費計算方式來說明。此計算基準乃以全國所得中位數的6成為準,是一種與社會福利措施相結合的設計,黃士洲認為這在邏輯上非常正確;亦即當我養不起自己時,當然不可能有多餘的錢納稅,也就不須納稅。

另外,黃士洲也指出,近年來,他觀察到稅捐稽徵機關並未普及企業對企業間的電子、雲端發票,導致地下經濟猖獗,有所缺憾。他認為,未來可以透過對稅務機關的監督,要求稅務機關落實關鍵事項的執行,如推動企業間電子、雲端發票普及,以及個人境外所得申報等等問題,這才是主導未來稅務公平發展的關鍵。

所得稅課徵中似乎有許多賦稅優惠,但很多都是「看得到、吃不到」。尤其在現今納稅人還不了解「賦稅人權」時,現在真的只能期待《納保法》發揮功用,讓行政機關在「名模條款」的修法、所得稅的課徵、免稅額的核准等等方面,都符合《納保法》保護納稅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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