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我有權》基本生活費免稅利多看得到卻吃不到?

2018-12-04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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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課徵中有許多賦稅優惠,但很多都是「看得到、吃不到」。(資料照/方炳超攝)

所得稅課徵中有許多賦稅優惠,但很多都是「看得到、吃不到」。(資料照/方炳超攝)

名模林若亞在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僅列舉自公司領得的薪資32萬餘元,但國稅局重新核定後,認定她當年度領取薪資達108萬餘元,要求她補稅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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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若亞不滿,認為她自公司領取的費用應屬「執行業務所得」費用,必須先列舉扣除必要費用(治裝、化妝等費用)後,餘額才是所得,並非如提供勞務者所領取的薪資額,於是打起行政官司,雖最後敗訴確定,但她轉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大法官於2017年2月做出影響所得稅法的釋字74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禁止薪水族列舉扣除違憲,並要求財政部2年內完成檢討修正。

調高生活費課稅基礎 保障人民有尊嚴的生存權

745號解釋對薪水族而言無非是一大好消息,財政部也依據大法官解釋,打算修改《所得稅法》,准許治裝、職業工具與進修訓練費等3項可核實減除,但每項減除上限為薪資所得的3%,三項加總最高可達9%,此謂「名模條款」。

雖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然而民眾卻始終誤以為納稅只是「義務」,從未想過納稅也有「權利」得以主張。即便「名模條款」看似政府送給人民的「免稅權利」,讓「賦稅人權」終能抬頭,但真是如此嗎?

事實上仔細了解財政部看似給予人民賦稅優惠的草案,就會知道一切並非如此。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即認為,財政部的草案是擔心稅損太多所做的考量,與大法官解釋中「容許必要費用的減除」不相符合,也未給予其他職業別可以減除的公平基準。

黃士洲指出,財政部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未從公平法理的角度推演,毋寧以「維持現狀」為基準;其做法在於不變動現行稅制,只打算降低稅損,可看出制度極其保守。

他認為,財政部選擇以硬碰硬的方式不理會大法官解釋意旨,強硬推出草案趕鴨子上架,最後的結果,就是交由立法院透過立法程序解決,完全失去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積極主動的特性。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哲勝,則以去年底通過的《納稅者權益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為例,舉出當中第四條第一項:「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謝哲勝強調,「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源於憲法對於人民生存權的保障!」

謝哲勝認為,依目前台灣物價計算,成年人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一年至少要20萬元,受扶養親屬每人所需費用也不該低於此金額,因此,每人每年的基本生活費用應該至少20萬元,也因此財政部所公告的「106年度每人每年基本生活費用」為16.6萬元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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