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鎮代違反廢清法 雲檢依新制查扣不法所得

2016-11-11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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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鎮代違反廢清法 雲檢依新制查扣不法所得

偵辦鎮代違反廢清法 雲檢依新制查扣不法所得

記者蘇榮泉/雲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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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修正之刑法、刑事訴訟法沒收新制上路後,雲林地院終於發威了!實現沒收新制之精神,雲林地檢偵署吳文城檢察官偵辦雲林縣土庫鎮民代表吳讚樓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依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查扣被告吳讚樓、吳姓父子,及第三人劉姓女子、吳姓男子金融機構帳戶內之現金、不動產、田賦及股份,業經法院裁定准予扣押。


雲林地檢偵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被告吳姓男子為雲林縣土庫鎮民代表會代表,與其長子共同經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合法掩護非法之方式,以每公噸新臺幣5000元之代價,向不特定之公司收受燃油鍋爐集塵灰、漿紙污泥、紡織污泥之事業廢棄物,未依再利用處理程序,將上開事業廢棄物回填、堆置於渠等承租之雲林縣斗南鎮及土庫鎮土地。被告吳姓父子均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


黃怡華說,為保全不法所得之沒收或追徵,避免被告等人將來脫產,吳文城檢察官偵辦案件期間,積極清查被告等人之財產,並發現被告等人將部分財產登記於第三人劉姓女子、吳姓男子名下,而就被告及第三人名下之財產向法院聲請裁定扣押獲准。本署收到裁定後,隨即發函請地政機關、金融機構等,禁止被告再為任何處分。


新修正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已於105年7月1日施行,明定檢察官於起訴時或審理中,得向法院聲請查扣被告、第三人財產,即時保全扣押相關犯罪所得,確保判決確定後沒收之執行。


黃怡華強調,本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准予扣押被告等人及第三人之財產,充分落實沒收新制「無人能因犯罪獲利」之司法正義。本署亦將繼續本於職責,遏止不法並打擊犯罪,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

本文經轉授權自台灣好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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