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在日本,同款零食有兩種定價?多數台灣人沒聽過,她解密當地不成文「三分之一規則」!

2018-03-12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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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最愛吃點心麵,日本超市有時有別注版、限量版、地區特色味道之類,我都買一兩包回家給他晚上送啤酒時吃。昨晚他打開了一包咖喱餃子味的點心麵,一邊吃一邊說:「好吃!好好味!」然後看看包裝背後,再說:「難怪,特別脆。」我碎碎念:「還不是一樣,怎會這包特別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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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再問:「這包是在那裡買的?」我說:「Y田啊。比數字店貴但好像他們才有這個別注味道,所以買了。」他嘴裡滿是點心麵,口齒不清的說:「我不介意啊,你以後都去Y田買吧。最新鮮,最好吃。」知慳識儉如我即時反駁:「你真的不知米貴,數字店賣得便宜很多!Y田賣$12,數字店才$9。同一包裝,同一味道啊!」

已把整包點心麵幹掉的家人,把沾滿味粉的手指在大腿上拍拍,娓娓道來:「便宜有便宜的原因吧,你未聽過三分之一規則嗎?(日文:3分の1ルール/さいぶんのいちるーる)」我搖頭,未聽過。他繼續解釋:「我剛才看看包裝背後,就是看這包點心麵的賞味期限(しょうみきげん)。就知道這不是三分之一規則之下的犧牲品了。」

好了,看到這裡,什麼三分之一跟賞味期限跟價格又有什麼關係呢?其實只要知道什麼是「三分之一規則」,一切就明白了。

三分之一規則(日文:3分の1ルール/さいぶんのいちるーる),是一條日本食品分銷業界的不明文規定。商業上約定俗成的習慣,日文稱之為「商慣習/しょうかんしゅう」。由食品製造日期開始、賞味期限為止,這段期間劃成三份。舉例說:

製造日期:1/1/2018

賞味期限:1/10/2018

由1/1至1/10,共有九個月的時間。把這九個月分成三份,三個月一份。由1/1至1/4,是頭三分之一;由1/4至1/7是中間一份;而1/7至1/10就是最後一份了。

日本的食品製造商把頭三分之一視為交貨死線,日文是「納入期限/のうにゅうきげん」。製造商必須在1/4之前把食品賣出、交貨到零售商手上。那中間的三個月,1/4至1/7,就是零售商販賣食品的時間了,日文是「販売期限/はんばいきげん」。客人買了食品回家之後,不一定立即享用,所以也預留三分之一時間給客人,即是1/7至1/10。

可是正如師奶如我,到超級市場買牛奶時,都傾向拿放在裡面的貨品而不是外面的,因為放在裡面的比較新鮮、晚過期。所以零售商假定過了販賣期限還未賣出的食品,就很難賣出,他們有幾個做法,最簡單就是大平賣;數量太多就索性回送到供應商,甚至是直接廢棄。同樣道理,如果食品出產後過了交貨死線還在製造商手上,廢棄也是選擇之一。

只是過了納入期限、販賣期限,明明還未到賞味期限,為何要廢棄呢?不是很可惜嗎?食品製造商、零售商也開始越來越覺得這三分之一規則不妥:為什麼日本特別嚴格?這些納入期限、販賣期限根本沒有合理根據,而且也浪費大量食物和資源。

在日本政府經濟產業省主導下,2011年5月「製・配・販連携協議会」(約略中譯為:製造、批發、零售協作理事會)正式成立。截至2016年12月為止,理事會成員共五十三家食品製造商、批發商和零售商,其中有些成員更是國際有名的,例如味之素、日清食品、大塚製藥、大正製藥、Kewpie、麒麟啤酒等。理事會宣言以消除供應鏈製造的浪費為目標,進而創造新的價值觀,提升行業競爭力,為國民貢獻豐盛生活。*

理事會於2013年提出緩和三分之一規則的措施,例如把賣到美國的食品交貨日期延長至到賞味期限的一半;法國、義大利則延長至三分之二;英國則最長,延長至四分之三。

這樣就解釋了為何同一牌子、同一味道的零食,在不同商店價格上有出入。價錢貴的,因為它是根據三分之一規則從日本入貨,價格較貴但距離賞味期限較遠;價錢相宜的,或許是根據2013年後的緩和措施,日本供應商以較便宜價格賣給零售商,雖然還未到賞味期限但鮮度比前者稍遜。

所以以後大家到商店見到價格相宜的日本零食時,記得望一望包裝背後的日期。快到期的就盡快吃。否則買了之後閒置在家,到開封時吃已經不夠脆甚至已過期,一樣浪費。

註:製・配・販連携協議会成立宣言原文如下:「我々、消費財流通事業者は、製・配・販の協働により、サプライチェーン全体の 無駄を無くすとともに、新たな価値を創造する仕組みを構築することで、 自らの競争力を高め、豊かな国民生活に貢献する。」

本圖/文經授權轉載自Dream a little dream of Mayi(原文標題:日本食品分銷的不明文規定 - 三分之一規則)
責任編輯/鐘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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