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債,子女要還:律師解釋3大迷思,免得你莫名其妙欠一大筆錢!

2021-02-2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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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二:限定繼承絕對不會影響到繼承人的財產

我國繼承制度採取「當然繼承」與「概括繼承」原則,也就是繼承人不需要為任何表示或踐行任何特定方式,即可當然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概括的一切權利義務(參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於民國98年修法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亦即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參見民法第114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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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常以為既然法律採用限定繼承原則,那麼即使繼承到的債務大於遺產,最多只需要以遺產清償,自己原來名下的財產絕對不會受到影響。這樣的認知其實是在一定條件下才正確,也就是繼承人須依法進行遺產清算程序,才能享有限定繼承的好處。否則,繼承人自己的財產還是有可能會遭到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追償。(延伸閱讀:怕子孫拿到財產就翻臉,如何順利傳承?為自己晚年著想,你最該做的事:立遺囑)

例如繼承人小張繼承到父親老張900萬的遺產,但老張另外積欠甲、乙、丙分別為500萬、400萬、300萬的債務,負債大於遺產。如果小張依法進行遺產清算程序,則老張900萬的遺產,依積欠債權人的數額比例計算(5:4:3),甲、乙、丙分別可分配到375萬、300萬、225萬,不足的部分,債權人不得向小張討債。

惟若小張並未依法進行遺產清算程序,而是先將老張財產還給了他已知或是想還的債權人甲與乙各500萬與400萬而一毛不剩,後來債權人丙跳出來說老張欠他300萬依比例分配應得225萬,則小張還必須拿他自己本來的財產支付225萬給丙。

限定繼承的債務清償(圖片來源:三民書局)
限定繼承的債務清償(圖片來源:三民書局)

上述案例的不同處理結果是因為限定繼承須以進行遺產清算程序為條件,才能以遺產為限度依債務額比例償還,因為這樣對債權人比較公平。至於遺產清算程序為何?現行法制規定一套由法院介入的清算程序如下:

  1.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參見民法第1156條)。遺產清冊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存款等財產,也須記載已知債務。該陳報狀的格式可參見附錄六,而其他家事事件相關書狀可參照司法院網站所示。
  2. 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如登報),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須超過3個月)報明其債權(參見民法第1157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若未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參見民法第1162條)。
  3. 在債權報明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如抵押權人)之利益(參見民法第1159條)。
  4. 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參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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