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燃料費繳納期限至31日 監理所籲按時繳納免受罰

2016-10-05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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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燃料費繳納期限至31日 監理所籲按時繳納免受罰

汽機車燃料費繳納期限至31日 監理所籲按時繳納免受罰

記者何沛霖/高雄報導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書,已於今(105)年9月底寄出,係為今(105)年全年度汽燃費費額,繳納期間為105年10月1日至31日止,請車主按時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已於今(105)年7月份以歸戶方式,針對車主之戶籍地址寄出,截至開徵期滿,尚有未繳納者,為貼心考量所有車主之權益,改以車籍地址寄出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書。本次補繳通知書版面,為和7月份開徵版面有所區分,於封面顯示「汽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書」字樣,以便車主於繳納期限前持單繳納。


若您至今尚未繳納燃料使用費或疑惑是否已繳納者,可至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多媒體機器查詢欠費並列印繳費單,可即印即繳(免收手續費)。另,若須採用信用卡或金融卡繳費者,可利用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 點選「汽燃費查詢及繳費」或使用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繳納。


高雄區監理所提醒您,若家中有老舊機車已不使用,請儘速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以免燃料費繼續計徵。另,汽車燃料使用費如逾期仍未繳納,監理機關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文經轉授權自台灣好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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