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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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第 6.4條帶來的全球新格局是:每一噸碳的減量都有了國籍,而外國企業想取得抵換權,就必須得到地主國的正式授權與跨境相應調整(CA)。示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范建得觀點:《巴黎協定》重新劃分國家自定減碳貢獻(NDC)與企業抵換(Offset)的額度空間

專家解釋,碳權不是「權利」,不像股權一樣可以轉換成為金融商品,反而更像是像是石油、黃金等大宗物資。(AP)

太陽能電池不是「電池」,碳權也不是「權」!專家揪綠能的錯誤觀念,多數人都搞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