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義遺址維護管理不足 監察委員籲行政院完善相關法治

2024-01-1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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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易引反感 范巽綠建議參考國外經驗

監委范巽綠並指出,有關不義遺址保存之法制規範,攸關保存不義遺址轉型正義任務之永續推動與促進還原歷史真相、反省歷史記憶。監察院諮詢專家學者,學者指出《轉型正義》一書作者Ruti Teitel2019年來到台灣時,提到不一定要使用「轉型正義」這4個字,很多國家使用「轉型正義」一詞上都遇到許多問題,很多民眾一聽到都很反感。因此,我國可思考不一定要直接用「不義遺址」這四個字,如德國是用「Vergangenheitsbewältigung」,許多人將它翻譯為「克服過去」或「超克過去」,英語文獻裡面也有dealing with the past(面對過去);南非是用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韓國是用特定事件,例如「五一八事件特別調查委員會」、「疑問死調查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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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巽綠認為,轉型正義的工作主要是瞭解和揭露真相,讓社會記取教訓,避免未來重蹈覆轍(never again),社會理解才能開啟和解的可能性,但正義就會有定義另外一方為不正義意涵,說人家不義,對方當然無法接受,如桃園市蘆竹區「徐厝」(國防部保密局桃園感訓所),在1951年至1969年被當時國防部保密局徵用為關押場所,後代家屬即難以接受被指為「不義遺址」。范巽綠建議,可以用如「人權侵害事件的發生地」、「威權歷史遺址」,或「人權歷史遺址」較為妥適。

范巽綠表示,以二二八事件中遇害的醫生張七郎父子3人遭槍殺、掩埋、屍體移至墓園及其故居為例,實為一完整之「人權歷史場址」,可規劃為花蓮縣人權教育之重要園區,中央及地方政府更應扮演主動積極之推動協助角色,而非家屬前來申請給予補助;必要時政府機關得比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方式,透過適當程序如容積移轉、徵收、協議價購等補償方式)取得私有不義遺址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以確保主管機關能持續推動不義遺址之保存和修復再利用等事項,且「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包含「其具有歷史價值與轉型正義教育意義之受害者相關紀念場域」,因此有關不義遺址之定義,應予以擴大明定。對於「不義遺址」之用語、範圍等提出相關建議意見。行政院允應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妥予研議,儘速完善不義遺址保存之相關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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