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無端遭取銷 中市府申復救濟有望嗎?

2018-08-0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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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正推動東奧正名公投,遭中國反制。(郭晉瑋攝)

台灣正推動東奧正名公投,遭中國反制。(郭晉瑋攝)

東亞奧林匹克委員會協會(EAOC)理事會在中國主導下,決議取消台中市政府預定於明年八月舉辦的東亞青年運動會(東亞青運),被認為是對國策顧問紀政等人提出「二○二○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的反制。基於「洛桑協議」而來的奧運模式,中華台北與台灣之爭,牽動藍綠角力與國族認同,也牽涉兩岸奧會長期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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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中國的奧運戰爭

蔣介石政府遷台後,原先於中國大陸成立、並經國際奧委會(IOC)承認為國家奧委會(NOC)的「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於台灣復會。一九四九年,國際奧委會雅典年會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奧委會(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因此兩個中國奧委會並存,兩岸在國際奧委會的戰場正式展開。

五二年芬蘭奧運,主辦國芬蘭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參與,並要求我國以「台灣」名義出賽,但不為蔣介石所接受,台灣因而棄賽。五六年墨爾本奧運,因為兩個中國奧會並存,中共指責奧運試圖創造兩個中國而退賽。

五九年慕尼黑國際奧委會年會,東歐陣營以台灣的中國奧委會未能控制大陸地區體育活動為由要求改名,並暫停承認我國奧會,要求台灣重新申請入會。我國奧委會於六八年開會決定改名為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但國際奧委會強調,國家奧委會名稱需與其領土疆界、地理位置相符,建議使用台灣或福爾摩沙為名。

因此在六○、六四、六八年於羅馬、東京與墨西哥的奧運,我國均以福爾摩沙或台灣(加註中華民國)方式參與。直到七二年的慕尼黑奧運,才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參與,且未加註台灣,或許可稱為我國參與奧運史上第一次「正名」成功。

然而,七二年隨著國際奧委會美國籍主席布倫達治(Avery Brundage)為愛爾蘭籍委員基蘭寧(Lord Killanin)取代,台灣的名稱再度受到挑戰。七六年蒙特婁奧運,中國以取消對加拿大小麥合約為威脅,要求我國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字眼,加拿大政府甚至拒絕我國運動員入境。後因國際壓力與基蘭寧的協商,決議我國使用台灣名義參賽,惟此項建議不為蔣經國接受,他要求「旗、歌、名」缺一不可,我國因而棄賽。

我方曾於洛桑法院提訟獲勝

蒙特婁奧運強化了國際奧委會解決中國問題的決心,七九年於烏拉圭首都蒙特維迪歐舉行的國際奧委會執委會中,決議同時承認北京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Peking)與台北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雙方旗、歌另外研究,並須取得國際奧委會同意。然此項決議不為中共所接受,基蘭寧亦不支持,因而於同年以通訊投票的方式通過「名古屋決議」,北京奧會使用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義,台北奧會則使用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旗、歌須另行經國際奧委會核准。

對此項決議,我國籍的國際奧委會委員徐亨乃向國際奧委會所在地的洛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名古屋決議無效勝訴。隨後西班牙籍薩瑪蘭奇(Juan Antonio Samaranch)接任國際奧委會主席,他一方面表示不會遵守洛桑法院判決,並不排除將國際奧委會遷出瑞士;另一方面,他與台北協商,徐亨同意撤回訴訟,我國與國際奧委會簽訂洛桑協議,確認以中華台北名義參與奧會,使用梅花旗及國旗歌。

從「蒙特維迪歐決議」到名古屋決議的用語觀察,可以發現「台北」原本是中國奧會加註的地理說明,「中華台北」做為一個名稱是個偶然,在邏輯上也說不通。隨著台灣的本土化,國人對於無法使用正式國名中華民國或地理標示台灣漸感不耐,因而有紀政等人正名運動提出。

然而,正名運動在道德上雖具光環,但其代價卻可能主要由運動員承擔。紀政等人明知洛桑協議的效力,如果國際奧委會來函說明不接受台灣以其他名義參與,台灣是否願意承受撤銷承認或退出奧會的代價?而東奧正名公投也給了中國藉口,撤銷了台中東亞青運舉辦權。

對此,台中市府以及外交部均宣稱尋求救濟。救濟途徑或許可以從法律與政治兩個面向來加以討論。就法律層面而言,可以從契約以及東亞奧會章程兩個面向加以審視;就政治面向而言,則是從東亞奧委會與國際奧委會間的關係著手。

台中提申復並不樂觀

就契約而言,相對於奧運承辦標準契約的完善規定(尤其第五十一條的爭端解決與仲裁條款),台中市政府與東亞運動總會(二○一六年更名為東亞奧林匹克委員會協會)簽訂的約書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因本合約而生之爭議應以和諧磋商解決。」此項爭端解決條款,將爭議的解決完全訴諸於兩造協商,而台中市政府認為此項設計是「申復」制度,將依此提起申復,但並不樂觀。

假設台中市政府請求磋商被東亞奧委會拒絕,台中市政府下一步怎麼做?若東亞奧委會設定條件,例如重申中華台北的地位,要求撤銷東奧正名公投,或強化對於運動場館管制政治意涵的活動,台中市政府是否接受?最後由於合約並沒有準據法、仲裁條款乃至於涉訟法院的規定,若協商不成真要提起訴訟,顯然只能在東亞奧委會所在地中國提起。此時,東亞奧委會是否享有豁免權尚未可知,更何況中國法院的公正性與獨立不言可喻。

第二種法律途徑是對東亞奧委員會臨時理事會決議提起救濟。這同樣涉及管轄法院以及東亞奧委會豁免權問題。東亞奧委會章程第十.二(五)條規定,議程應於會議日期前六十日內通知會員,提案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會員,東亞奧委會臨時會議顯然違反程序。另一方面,章程第十七.三條規定,「倘主辦國家奧會、籌備會以及主辦城市未能遵守會章及未能履行承諾,理事會得於任何時候收回主辦權且立即生效,主辦國家奧會、籌備會以及主辦城市不得對總會請求任何形式之賠償。」

因此,東亞奧委會臨時決議,需建立在台中市政府以及中華奧會未能遵守憲章或未能履行承諾的基礎上。所以實質爭點在於紀政等人的正名行為可否被視為台中市政府或中華奧會的行為,以及正名運動是否違反會章(尤其奧運精神)。而程序問題在於:如果兩造協商不成,具體向哪個法院聲請救濟?

或有主張可以向運動法庭(CAS)提起仲裁。然而,契約內並無仲裁條款,且東亞奧委會勢必不同意交付仲裁,因此運動仲裁機制並無實現可能性。

胡志強擬約輕率,林佳龍策略不足

第三種途徑則是政治途徑,也就是藉由向國際奧委會提出申訴,以中國政治干預體育為由,要求國際奧委會介入。但國際奧委會與東亞青奧並無上下級隸屬關係,甚至於東亞奧委會並不在國際奧委會網頁上列舉的承認組織名單中,國際奧委會對於中國所能施加的政治壓力有限。其次,「東奧正名」或是東亞奧委會臨時理事會的決定是否違反奧運精神,恐怕陷入各說各話。

東亞青運的爭議,在政治面向反映了正名運動者策略上的魯莽;就法律面向,胡志強市府時間擔任契約草擬工作過於輕率,如今林佳龍市府判斷、策略與法律能力,似乎還不足以為台灣爭取到重返國際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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