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行觀點:拿不到錢的防疫保單,下一步該怎麼辦?

2022-05-2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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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急遽升溫,防疫保單如何理賠也成為爭議。圖為台北市府在自由廣場設立的防疫急門診及車來速PCR篩檢站。(柯承惠攝)

疫情急遽升溫,防疫保單如何理賠也成為爭議。圖為台北市府在自由廣場設立的防疫急門診及車來速PCR篩檢站。(柯承惠攝)

最近防疫保單爭議不斷,主要是拿不到保險金,但拿不到保險金的理由卻有千百種,依據保險法第第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既然保戶有繳納保險費,可能被隔離或確診Covid-19風險已經轉嫁保險公司,理論上就應該要理賠。本文整理了保險公司不願給付保險金的理由,再用法律角度檢視這樣的理由是否合理,最後再提出就現在的爭議情形,受害的保戶該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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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家「隔離」卻拿不到保險金

第一個問題是,因現在常常有許多小孩染疫,成為被隔離的對象,但因為小孩年紀小,若被隔離家長勢必也要跟著被隔離。這時有保險公司認為,這些家長只是「陪同隔離」非「匡列隔離」,因此家長反而不得理賠。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時,應依指示於隔離病房內接受治療,不得任意離開」,隔離意思是被限制在某處不得任意移動,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家長既然是為了照顧小孩不得離開小孩處所,保險契約若約定「隔離」就可以拿保險金,家長不論是確診被隔離,還是為了小孩被隔離,本質是一樣的,因此保險公司不應以「陪同隔離」排除家長請求給付保險金。

20220519-金管會保險局產險監理組長陳清源(左)19日出席國民黨團「防疫保單理賠爭議一再延燒!」記者會。(顏麟宇攝)
-金管會保險局產險監理組長陳清源(左)出席國民黨團「防疫保單理賠爭議一再延燒!」記者會。(顏麟宇攝)

二、同時投保不同保險公司是否為「複保險」

最近有保險公司主張,民眾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防疫保單,重複投保屬於「複保險」,以此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但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保險法第35條規定:「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再依照保險法第36條及37條規定,若要保人於承保時故意不告知有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相同保險,保險契約無效,這樣看來保險公司說得有道理。

但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明確指出:「人身保險並非以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之具體損害為目的,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僅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作為事故發生時給付之保險金額。故人身保險契約與填補財產上具體損害之財產保險契約有所不同,無不當得利之問題。是以保險法第36條、第37條之規定並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

防疫保單不論是隔離險、確診險,都是填補人民身體完整性,所以保單往往約定,只要確診或隔離,保戶可以直接請求某個定額。與人民承保汽車或房屋,若同時投保多家保險公司,保險金若超過物本身價值,恐怕就有人故意毀損的道德風險問題。因此保險公司以複保險拒絕給付保險金就沒有理由。但應注意的是,在訂立保險契約之前,保險公司認為這個人已經買太多防疫保單而拒絕承保,這屬於保險公司的契約自由,人民就不可主張保險公司拒絕承保不合法。

20220507-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見圖)強調會要求保險公司依約履行理賠義務。(擷取自疾管署YouTube頻道)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見圖)強調會要求保險公司依約履行理賠義務。(擷取自疾管署YouTube頻道)

三、保險公司拒絕核保

現有許多人早已先簽立防疫保單,但保險公司發現現在太多人確診,因此一直未核保,此時被保險人在核保期間確診或隔離,保險公司就可主張尚未核保,故不得請求保險金。

就此問題,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153號判例指出:「若保險人向要保人先行收取保險費,而延後簽訂保險契約;則在未簽訂保險契約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竟可不負保險責任,未免有失公平。……如果依通常情形,被上訴人應『同意承保』,因見被保險人柯某已經死亡,竟不『同意承保』,希圖免其保險責任;是乃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視為條件已成就。此時被上訴人自應負其保險責任。」此判例雖是針對人壽保險,但我想在防疫保單的情形是相同的,一般人若身體沒有什麼特殊情形,保險公司基本上是不太會拒絕人民購買防疫保單,若見到人民確診而故意不核保,如最高法院判例,屬於不正當手段阻止「確診」這個條件成就,此時應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還是應理賠。

四、富邦聲明的疑問

有關富邦拒絕重複投保,並拒絕給付保險金疑問,富邦除表示:「超出公司可承受之風險胃納範圍」,並進一步指出,5月14日起,對於核保審審查中之被保險人,若有其他保險公司防疫保單,將婉拒承保。

此種說法不只違反「複保險」是針對財產保險非人身保險,更是會讓人民質疑是否「輸不起」。人民就是信賴保險公司,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願意依照合約給付保險金,結果今天風險發生了,保險公司竟可不理賠,以後每家保險公司都這樣作,誰還敢買保險?這對保險公司的形象傷害是很大的。保險公司再推出保險商品前,本來就應該謹慎思考人民負擔這樣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於事故發生時是否有能力承擔這樣的風險。說真的,保險公司沒有預料到會有那麼多人確診,本來就是保險公司承保前應該考慮到的,因此富邦以保戶有購買他家保險公司商品拒絕承保,是不妥的作法。

民眾黨立委蔡壁如18日上午率議員參選人楊寶楨、陳宥丞、陳世軒在議場前對防疫保單亂象發表看法。(蔡壁如辦公室提供)
民眾黨立委蔡壁如率議員參選人楊寶楨、陳宥丞、陳世軒在議場前對防疫保單亂象發表看法。(蔡壁如辦公室提供)

五、無法獲得理賠,該怎麼辦?

若保戶對於明明已經確診或隔離,保險公司竟不給付保險金,或已經簽名繳納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卻故意不核保的爭議問題,可以先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申訴後保險公司應於30日內回覆保戶,若30日內保險公司處理結果保戶不滿意或保險公司不回覆,保戶可於60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3個月內評議中心會作出評議決定,最後評議決定申請的保戶可再決定是否接受。(各式表單線上申請評議 )

若申請評議的保戶仍然對於評議結果不服,也沒有關係,一樣可以向法院提起一般民事訴訟,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明明已經承保保險,卻故意拒絕不理賠,或許是認為,保戶大概也是摸摸鼻子認了,但站在法律角度,保險公司承保後拒絕理賠,其實是不合法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已經提供簡單的救濟手段,民眾只要提供保險契約等證據,就可以輕鬆上網申請評議,相信評議中心面對保戶所受不公平待遇,應會作出合理評議結果。即使對於評議結果不滿意,法院也可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相信只要更多保戶勇敢站出來提出救濟,保險公司未來面對各種保險事故,再也不敢如此輕忽保戶的權益了。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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