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車禍肇事怎麼辦?和解五千萬!

2022-04-16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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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交通事故頻傳。(圖/取自好險網)

台灣交通事故頻傳。(圖/取自好險網)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資料顯示,西元2017年時,全台交通事故肇事件數總計為296,826件;2018年時,為320,315件;2019年時,為341,972件;2020年時,為362,393件;2021年時,為342,000件。近五年來,每年交通事故案件數持續看漲,惟2021年時,或受疫情影響因而減少外出所致,案件數雖有下降二萬餘件,但交通事故案件數仍相當可觀。此外,在2017年交通事故總案件數當中,共有1,517人因而死亡、394,198人因而受傷;在2018年時,共有1,493人因而死亡、428,049因而受傷;在2019年時,共有1,849人因而死亡、456,378人因而受傷;在2020年時,共有1,851人因而死亡、483,409人因而受傷;在2021年時,共有1,860人因而死亡、454,401人因而受傷。觀察上開資料可知,每年均有千餘人因交通事故身亡、有數十萬人因交通事故受傷。筆者自身亦曾不幸遭逢過幾次交通事故,但不幸中的大幸是,筆者所遇,均為小擦撞或外傷破皮,概無大礙,也因事情太小,所以與他方均未勞動員警,後續亦幸運地無訴訟發生。由筆者自身案例可知,每年發生的交通事故,並非每一件都會被警政署統計到,所以實際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件數,肯定比警政署統計資料還要來得高出許多,可見交通事故已為民眾不可小覷的日常危險。然而,在交通事故發生如此頻繁的情況下,倘若不幸身為交通事故肇事者或被害人,考量到法院訴訟過程耗時耗財、勞心勞力,因此不想走入訴訟程序,想試著與對方和解,以消弭紛爭時,有哪些注意事項需要嚴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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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間洽談和解時,和解金額多寡固然為雙方最為關注的焦點,但多數當事人總將焦點擺在和解金額上,較少輔以適宜的說話技巧,來幫助自己爭取到最有利於自己的和解結果,筆者認為相當可惜。以和解而言,和解過程即為一場心理戰,在這場戰爭中,如果被自身負面情緒帶著走,忘卻說話的藝術,恐怕只會觸怒對方,使雙方當事人均處在怒焰交加的氣頭上,最終的結果只有和解失敗一途。為使讀者在遭逢交通事故時,能以最經濟有效且實際的方式,解消紛爭,進而重新整理心緒,繼續過好生活的每一天,筆者所撰寫的本篇文章,將以讀者身為肇事者時,該注意哪些說話技巧出發,以圖在和解心理戰中取勝,成為真正的贏家。

當讀者身為交通事故肇事者時,有以下五千萬須多加注意:

一、千萬別說:出車禍我們兩個都很倒霉啦!

理由在於,當雙方當事人車損與體傷情況相差無幾時,說雙方運氣不好,固然合理。但是,在雙方當事人車損與體傷情況落差相當大時,例如肇事者僅受有瘀青、輕微破皮;被害人骨折打石膏且住院,這時候如果還說雙方只是運氣不好,恐怕聽在被害人耳裡相當不舒服。因為被害人都已經傷得如此嚴重,還聽到肇事者說得好像兩個人情況差不多悲慘,被害人心裡的怒火可能會壓抑不住,瞬間大發雷霆。倘若和解時,觸怒對方,和解失敗機率也大增,所以類似的話語千萬要避免。

二、千萬別說:我也有受傷、我車子也被刮到,我也很慘欸!

理由在於,當肇事者與被害人的傷勢相比,肇事者的傷勢顯得微乎其微時,如果肇事者一直強調自己的小傷,則對於受到重傷的被害人而言,不但被害人不會同情肇事者的傷勢,而且心裡只會越來越生氣,更不可能會認為肇事者講這種話,是有心想要好好和解的。另外,以實際面來說,雖然《民法》(下同)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白話來說,當一件事情發生,肇事者與被害人雙方均有部分責任時,肇事者原本需要負擔的賠償金額,可以依照被害人的責任比例而獲得減免。在雙方和解時,如果肇事者傷勢微不足道,就算可以主張第217條第1項的與有過失,減免的金額也不會有多少。因此,既然強調小傷或小損失,無法減去多少賠償金額,更會冒著激怒被害人的龐大風險,不如省點口水,把這句話吞回肚裡,才是顧全大局之道。

三、千萬別說:你把出車禍當中樂透是不是?敢要這麼多錢?

縱使被害人真的是獅子大開口,想利用這次車禍大賺一筆錢財,身為肇事者,也別直接戳破被害人的意圖、直言被害人開出的價碼過於天價,可以委婉且語氣良好地表達,自己沒有足夠資力,負擔龐大的賠償金額。理由在於,當肇事者沒有壓住情緒,直言對方獅子大開口時,被害人通常也會因此怒嗆回去,最後的結果,又是雙方當事人火冒三丈,和解以失敗收場。而且,就筆者觀察,台灣人向來有個奇怪的習慣,特別是從商的人更是明顯,也就是習慣於在一開始時,開出高於心裡預期相當多的金額,然後在磋商過程中,跟對方玩起殺價遊戲,意圖在最後確定金額時,順利得到自己心裡預期的金額。如果筆者的觀察為真,那麼身為肇事者一方,可千萬別因被害人起頭金額太高而失去理智、怒髮衝冠,不仿試圖在接下來的和解過程中,進行殺價,或以溫情攻勢,多多關心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而化去對方的銳氣,達到削減和解金額的目的。

四、千萬別說:你也有錯啊!裝什麼可憐?

理由在於,一直指責對方的不是,只會激怒對方,不但對方在氣頭上所開出的和解金額可能會是天文數字,而且也使和解失敗的機率大幅增加,對雙方都沒有好處。這裡的重點是,並非全然不能指出對方的責任,而是「不必強調對方的責任」。如果有具備法律專業之人可以為您輔助,自然甚好,此時,可以由其指出,依照行車事故鑑定報告,對方也有一定的責任比例,所以和解金額應該要有相當程度的減免。由具備法律專業之人負責中介的好處在於,因為說出口的人並不是肇事者本人,所以對於被害人而言,不會使其感到肇事者在推卸責任,而且另一方面,畢竟是依照行車事故鑑定報告的報告結果所得出的結論,並非空口白話,具有真憑實據,絕非肇事者一方或具有法律專業之人,基於私心而編織的謊言。要提醒的是,上述做法有個前提:千萬別讓對方知道這位具有法律專業之人,與您之間的關係。否則容易使對方認為,您所找來的這個人是您的好友,一定是為你說話而不公正客觀的,所以不論說什麼,都不可採信。

五、千萬別把和解事宜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這裡要注意的是,只有在交通事故中,單純受有車損的情況下,才適合將事情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在筆者進行觀察的案例裡,當事人可能認為過於耗時的緣故;或者認為這些事情太過複雜,自己不知道如何處理;或者認為自己既然買了保險,保險公司本該負責把事情處理掉。總之基於各種可能的原因,因而將事情全部交給保險公司人員。如此為之,雖然方便,但可能會有下述幾個缺點。第一,你與保險公司的利益有衝突,但你卻不知道。其理由在於,站在保險公司的角度而言,保險公司理賠給你的金額越少,保險公司賺的錢就越多;換言之,保險公司不見得會為您極力爭取最高賠償金額。準此,在和解過程中,縱使有保險公司加入,身為當事人的您,還是要一同參與和解才是最好的。這麼做,某種程度上,您也可以順道監督保險公司是否盡責;倘若保險公司不盡責,或許您就可以考慮買別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商品了。第二,您是肇事者時,如果最終須負擔刑事責任,並不關保險公司的事。其理由在於,保險公司乃《保險法》中的「保險人」,而《保險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處理人跟人之間私權紛爭的法律;換言之,《民法》只處理民事紛爭,則作為《民法》特別法的《保險法》,也只處理民事部分,另針對您所須負擔的刑事責任,保險公司依法不負有任何作為義務。簡單來說,民事賠償,保險公司可以跟您一同處理,但刑事責任,哈哈,您自個兒好自為之吧!而且,筆者觀察現行《刑法》傷害罪章的法院判決趨勢,不論被害人身上傷口是多麽小、多麽輕微,行為人都會成立傷害罪,幾乎難以倖免。舉例而言,讀者現在可以用自己的右手五根手指,抓自己的左手臂,抓出五條線,當讀者左手上的五條紅線被抓出來時,恭喜您,您已經對自己犯下傷害罪。如果此時您到醫院或診所進行驗傷,驗傷單上會記載您是有傷口的。另外,也非身上有破皮才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結果,就算沒有破皮,只是瘀青,在驗傷單上,也會記載「皮下組織出血」,此時一樣會構成傷害罪。也就是說,如果您身為肇事者,和解卻以失敗收場,而且被害人依法對您提起傷害罪告訴時,您有極高機率需要負擔刑事責任。再者,萬一您還不幸不得易科罰金,這個牢恐怕是坐定了;就算有幸得以易科罰金,以現在的行情價來看,最少最少也要一至兩萬元。所以為了自己好,千萬別把和解事宜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別以為有保險公司出面,就不用跟被害人作任何溝通協調。主動參與紛爭解決的流程,甚至在過程中,多講幾句關心被害人的話、多給保險公司一點提高理賠金額的壓力,都可以避免自己日後躲不掉的刑事責任。第三,保險理賠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您完全放心就糟了。其理由在於,保險理賠人員的職責,就是將保險公司賺來的錢,以保險給付方式往外丟,這種工作的性質與保險公司經營者的利益相衝突,本身即難以受到保險公司主要決策者的重視,況且保險理賠人員除參與事故處理過程外,還要處理事故雙方當事人的情緒,日復一日之下,也會累積相當沈重的工作壓力,導致保險理賠人員的汰換率非常高,素質難以要求。如果您不幸碰到素質不佳的保險理賠人員,又不幸地搞砸了和解,那麼通常就會進入調解或者訴訟程序,倘若處在調解程序,或許還有得救;但若在訴訟程序,有沒有救就很難說了。以上即屬不該將事關您重大權益的事項,全權委外的三個原因。最後,為了解決保險理賠人員為您談妥的賠償金額過低的問題,筆者提供二個管道供您參考:您可試著向保險公司申訴,或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起申訴。然而,筆者也不諱言,保險公司與您之間,畢竟有著現實面的利益衝突問題,您如向保險公司進行申訴,只怕成功機率過低,因此,筆者建議您,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效果可能會比較好一點,而且在等待時程上,也不需要太久。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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