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開罰「使用不當」 兩年期滿未改善可遭強制拍賣廠房

2021-07-12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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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若被判定使用不當將可能被重罰。(柯承惠攝)

工廠若被判定使用不當將可能被重罰。(柯承惠攝)

為活絡土地使用、提升產業園區產能,經濟部訂定「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其中針對使用不當者,限期2年內改善,業者若不改進,最終將面臨被強制拍賣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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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加工出口區」名稱走入歷史,換上新的名稱「科技產業園區」,經濟部依據該條例後續訂定相關辦法,並在5月18日預告「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草案,期限為60天,將在7月20日截止。

辦法草案全文共10章、36條,明訂「使用情形不當建物」所有權人要在公告後2年內改善,除發生天災、動亂、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不得申請展延。

所謂的使用情形不當,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副處長劉繼傳說明,閒置廠房、未按投資計畫使用、違反園區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或投資計畫被撤銷者,都算是使用情形不當範圍。

不過由於科技產業園區遍及台中、高雄與屏東,共有10個園區,每個園區都要有一套依循規範,劉繼傳說,正在制定各項指摽,作為使用情形不當標準,由各園區依據指標意涵做清查與對照。

若2年期限屆滿卻未完成改善,加工處將依法開罰,金額為業者建物所在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的10%以下,要求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包括具體方案、資金說明、完成改善所需時間及改善後的具體效益,並展開協商。

劉繼傳表示,退場時間與罰鍰額度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46-1條及科學園區相關辦法而訂,「2年是合理的改善期」,並維持一致的改善期標準。

若廠商最終仍未完成投資計劃或未依經營計畫經營,加工處可廢止投資案並要求廠商遷出園區,廠房則進行查估市價審定合理價格,透過公開強制拍賣釋出,促使土地有效使用,並提高園區產能。

劉繼傳表示,目前預告期尚未收到廠商意見,待預告期滿將盡快上路。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中央社,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文/梁珮綺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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