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駁回董監變更登記 大同股權之爭回到原點

2020-07-09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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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9日說明「大同公司變更董事登記處理情形」。(盧逸峰攝)

20200709-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9日說明「大同公司變更董事登記處理情形」。(盧逸峰攝)

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會,三圓建設王光祥為首的市場派股權,遭到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豔,以違反《企業併購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沒收」剔除之後,目前雙方已進入法律延長賽,經濟部今日正式宣佈,大同公司6月30日向經濟部辦理之董監事變更登記,經濟部依據大同股東會議事錄,確認股東會當天,公司派剔除市場派表決權後,當天實際出席股數僅9.9億股,未達《公司法》之過半出席門檻,因此當日股東會之董監改選結果無效,駁回大同公司之董監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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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今(9)日召開記者會,李鎂表示,大同公司於6月30日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由於申請資料中欠缺股東會議事錄,經濟部7月1日函請補件,大同公司於隔日補件後,經濟部於3日函詢金管會大同公司股東會自辦股務,剔除公司派之股東會投票權之適妥性,金管會7日函覆後,經濟部今日正式決議,否准大同公司辦理董監變更登記。

「股東權益應受合理保障 大同公司不應剝奪市場派股東表決權」

李鎂表示,《公司法》明定,股東有表決權及選舉權,這是股東的基本權益,股東平等行使股東權益,應該受到合理保障,在主管機關與法院,未就大同市場派股權,表達是否違反相關法令以前,大同公司不應自行拒發股東選舉票及剝奪股東投票表決權。

李鎂表示,根據大同公司檢附股東會議事錄,「出席」欄位內記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3.39億股,扣除《企併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無表決權12.47億股,實際出席股份總數為9.94億股」,但市場派是否違反《企併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應由主管機關認定,不是由公司逕行扣除。」

況且大同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表示,該公司今年5月間,已向法院聲請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同時聲請假處分,「足見大同公司亦認為有關股東權或表決權是否存在,應由法院進行認定」,大同公司派不該在法院還沒裁判之前,就逕行認定股東權不存在,予以剔除,「12億多股是不是合法,不是由大同公司來認定。」

 「剔除市場派後未達過半數股東出席 明顯違反公司法且無補正餘地」

李鎂表示,大同公司於股東會剔除市場派股份,明顯缺乏依據且與法令有違。「前開股數既不應扣除」,換言之,大同公司股東會議議事記載,實際出席股數9.94億股,「未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與《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已發行股數過半股數之出席門檻規定,明顯有違且無補正之餘地,因此經濟部決議,否准大同公司之董監變更申請。

在經濟部否准大同公司派之公司變更登記後,大同的經營權爭奪戰再度回到原點,儘管經濟部得依據《公司法》第195條規定,命大同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不過,經濟部方面考量,大同公司係自辦股務,若命大同召開股東臨時會,公司派可能又會使出「沒收」投票權的做法。

6月30日大同舉行股東常會,舉行董監改選,公司派第二次正面對決,擔任主席的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豔,被重重的黑衣人牆擋在前面,股東們完全看不到林郭的臉。(黃琴雅攝)
6月30日大同舉行股東常會,舉行董監改選,公司派第二次正面對決,擔任主席的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豔,被重重的黑衣人牆擋在前面,股東們完全看不到林郭的臉。(黃琴雅攝)

擔心公司派再度「沒收」投票權 經濟部援引《公司法》173條讓市場派股東請求召開股東會

由於大同目前的現況,並不是公司派拒絕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為了讓本次表決權被「沒收」的少數股東,有機會能行使股東權益,經濟部現階段先不搬出《公司法》第195條「限期令公司改選」,而是由公司派與市場派依據《公司法》第173條或173-1條,自行召開股東會。

李鎂表示,《公司法》173條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派在少數股東提出召集股東會請求後15日內,若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李鎂表示,少數股東若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開股東會,經濟部將依據少數股東提出召開股東臨時會之事由,請少數股東以及公司派申覆意見,申覆時間會依據案情狀況,決定申覆的期限,如果最後同意少數股東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依據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召開之相關規定,相關作業時間大約要45天。

李鎂表示,依據《公司法》,公司股東召開股東會,其實有很多法律途徑,除了《公司法》第173條之外,第173-1條也允許持股過半數股東,自行召開股東會,但如果要走到《公司法》第195條經濟部限期令公司改選,「負責召開股東會的將是該公司董事會。」

李鎂強調,《公司法》第195條限期令公司改選,通常是在公司董事會遲遲沒有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的情況下,才會動用到,這次大同股東會的情況是,公司派扣除市場派股東之表決權、選舉權,少數股東在在股東權益被侵害下,可以採取的救濟途徑包括申請自行召集股東會,「如果股東自行召集,我們尊重」,但如果由經濟部依據第195條命公司限期改選,「以大同股務自己辦理的現況,仍由公司召集,我們不知道是否再次有股東權益被侵害情形。」

20200630-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左)今晚在證券交易所舉行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柯承惠攝)
經濟部駁回大同董監變更登記,圖為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左)在證券交易所舉行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柯承惠攝)

經濟部商業司:金管會目前正在調查大同自辦股務是否有缺失

李鎂表示,大同公司股東會爭議,金管會目前針對大同公司自行辦理股務,有無缺失,目前也在調查相關事證,做適當處分,依據金管會所公布的「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櫃公司公司治理應該保障股東權益,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確保所有股東就重大事項,享有充分知悉參與決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大同公司逕自刪除股東之表決權,已與公司治理守則有違,大同公司當日召開之重大訊息,也無釐清股東會相關疑慮。另外,證券交易人保護中心日前也決議,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豔身為董事長與股東會主席,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之行為,對林郭提起解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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