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龍觀點:對陪審無知,對參審也無知

2020-06-16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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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提出司法院宣傳文的九大盲點。(資料照,簡必丞攝)

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提出司法院宣傳文的九大盲點。(資料照,簡必丞攝)

不自知對陪審制無知才可怕

有一次蘇格拉底的朋友柴勒風去祭祀阿波羅太陽神的德爾菲神殿,問了一個問題:「在雅典,有沒有人比蘇格拉底更明智?」得到的答案是沒有。蘇格拉底為了檢驗神諭是否正確,帶著年輕人去拜訪社會上公認明智的三種人,即政治領袖、粉紅作家及工匠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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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發現這些人,固然有些專業知識,卻未必了解人生真正幸福是什麼?政治領袖只知道發展經濟,改善生活,其他一無所知,卻自以為知道。蘇格拉底得出一個結論:「神說我最明智,是因為只有我知道,自己是無知的。別人都像我一樣無知,卻自以為有知。」

台灣最近熱門討論人民參與審判議題,情況也完全相同。司法院完全沒有陪審團審判的經驗,也不去好好實證研究台灣到底適不適合,並沒有實地研究所謂有些國家採陪審而棄陪審的背景、原因,是不是已經透過陪審先改善了司法體質,是不是像香港目前的處境一樣,為了港版國安法要放棄陪審制,而只空泛舉例,作為國家的最高司法機關,替國家擬定政策,實在很不負責任。更糟糕的是,草率地要通過一個自行閉門研發,名為國民法官的參審制,還自說自話、大吹大擂。看起來就是別人都無知唯獨自己有知,然後不知自己無知。

陪審團是英美等52國數百年來實施實踐的制度,當然有其優點,否則怎麼可能為52個國家採用而歷久不衰。今司法院捨近求遠,捨穩健的陪審團制度而不用,卻要採用在日本已經受到多方詬病的日本參審,方法論上顯然錯誤。

陪審團協會因為對於司法改革的議題有無知的自知之明,因此多次組團赴國外虛心請教考察。其中參訪實施陪審團的國家有英國、美國、澳洲,及香港。參訪實施參審制的有德國、日本。從考察中,非常容易就得出陪審制遠優於參審的結論。

簡單舉個例子,牛肉麵好不好吃,要去試吃看看才知道。而不是沒吃過,也不傾聽而僅用猜想來評斷好壞。我們認為陪審團遠優於參審制,主要的觀察重點在於:

1.法官是否能中立客觀,公平公正地指揮訴訟程序?

2.程序上如何挑選公正的陪審員?

3.如何讓陪審員可以公正地認定有罪無罪事實?

4.法庭上控辯雙方如何詰問證人?

5.控辯雙方能否有效地、無障礙地進行說服陪審團的工作?

然而近日又看到司法院釋放出似是而非的說法,讓人訝異,原來司法院對於審判制度的核心理念,亦即審判應該如何公正的制度設計,仍犯了二千四百多年前蘇格拉底的告誡:有基本觀念的無知而不自知。

20200525-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中)25日舉辦「司法改革要民主, 國民法官要陪審」記者會。(顏麟宇攝)
關於陪審團的討論,近日在台灣沸沸揚揚。圖為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中)25日舉辦「司法改革要民主, 國民法官要陪審」記者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司法院宣傳文的九大盲點

推動陪審與參審兩制併行的人,沒有膜拜哪一種制度,獨尊參審制的人,尤其是說想到能讓參審制上路,就exciting的司法院長許宗力,看起來才是把參審制當作神膜拜。所以昨日由陳思帆法官在風傳媒發表長文,推銷與改革理想相距甚遠的夢幻參審制。

可惜陳思帆法官在風傳媒的文章有以下盲點:

一、陳文稱,參審制的模式就是法官與素人合審合判,會有相互交流的機會,使法官體察民意,避免成為恐龍。

然而,從司法院數年來實施的模擬審判來看,並未發現有雙向溝通的效果。這幾年來司法院的模擬審判案件,例如:在士林及彰化地院的模擬審判,均有參審員抱怨法官不理會素人意見而更改判決結果的情形。司法院所標榜的官民互相溝通的情形,實踐上並不存在。

再舉一個例子就知道司法院的主張完全與所標榜的改革事實不符。司法院指派陳法官行文稱:「第一,真正理想的參與模式,是參與審判的人民透過自己的眼睛、耳朵,經由檢察官、辯護人在公開法庭上直接主張、出證,以後,才形成心證。而不是讓他們在沒有人幫助的情況下,自己在小房間裡研究卷證;也不要因為法官先看過卷證了,讓人民沒有辦法跟法官站在對等的地位討論,所以,草案規定檢察官起訴時不要送卷證給法院,確保審判者在「審判開始後」才一起接觸證據內容。」

然而首先,依據司法院版草案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聲請調查的筆錄及文書,竟然是由當事人在法庭上宣讀,而不是傳訊文書的製作人或保管人來進行交互詰問,讓陪審員透過自己的眼睛、耳朵,直接見聞人證的第一手資料,而是要用筆錄或文書等第二次的替代品代替,完全違背直接言詞審理原則,這已經是違憲了,司法院還不自知。

其次,該條第二項規定,筆錄等文書如果是由法官依職權調查,是由審判長在法庭宣讀。既然人民參與審判,怎麼又讓法官職權去調查證據呢?那麼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又在哪裡?這不是又回到被詬病的法官與檢察官聯手接力的現象?這和現行被詬病的制度有何不同?

第三,陳文說法官與參審員是立於平等地位討論,怎會又是由法官職權調查證據,而國民法官無此權力,權力完全向職業法官傾斜,何來立於平等討論地位?而且依據司法院版草案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法官在準備程序時得就聲請或依職權調查的證據,針對證據能力為裁定。這種重大的權力也非國民法官所有,法官與參審員哪來的平等?因此陳文所稱的法官與參審員立於平等討論地位,完全不實在。

第四,陳文稱「法官與參審員立於平等討論地位」,司法院的條文設計卻完全不是如此。既然司法院版的第六十二條規定,在準備程序時法官要就證據的證據能力為裁定。表示法官在準備程序已經知道相當的證據了,甚至法官還可依據職權調查證據,哪來陳文所說的:「也不要因為法官先看過卷證了,讓人民沒有辦法跟法官站在對等的地位討論……確保審判者在「審判開始後」才一起接觸證據內容。」?

第五,陳文說「不是讓他們在沒有人幫助的情況下,自己在小房間裡研究卷證」,這完全是不了解陪審團運作的瞎說。

陪審員從進入法庭開始,就要聽取審判法官的指示,例如在辯論終結法官為審前指示前,陪審員之間不得討論案件,自然也不會有自行調查證據,或與親友討論案件等等情形,其機制就是要避免陪審員在聽完所有法庭所呈現的證據之前,就產生心證。

這種避免陪審員過早討論而產生預斷及偏見的機制,是為了達到公正審判的目的,所產生非常重要的設計,卻是目前司法院完全無法理解的。此所以司法院的參審制才會有所謂的中間討論,或是與法官一起討論,或是讓參審員提問等等影響公正審判的怪異設計。

另外,陪審員的重要工作,是在審理過程中,以客觀公正的心情,認真聽訟。不可能像我國現在的法官一樣關在自己小房間研究案卷,法官的心證如何形成,根本就是一個大黑箱。陳文的形容,完全是以自己有限的經驗,尤其是自己僅僅具有的職權主義的思考,去猜想自己所不知的陪審團審判。

第六、陳文稱,如果實施陪審團,律師費用將非常昂貴。

但是我們也完全看不到司法院這樣主張的依據及實證資料在哪裡?如果陪審團的律師費用是昂貴的,難道司法院所強推的參審制就不會有昂貴的律師費?司法院又解釋,其參審制已經融合了陪審制的優點,那麼陪審制昂貴的律師費會不會跟著過來?而如果是因為案件要查明真相本來就需要支出的費用,可以嫌貴嗎?難道製造冤案比較不貴?

我國在2003年引進英美的交互詰問制度之前,律師的傳證大多被法官駁回,確實是最省費用的制度。但是不傳證,不進行交互詰問,造成無數冤案。就因為2003年改革引進交互詰問制度,才減少了多少冤案。當然律師費用確實也增加許多。如果這種增加,是可以避免或減少冤案,有何不可?

司法院這次的參審制設計,仍然是只重視傳統的書面審理,這種形式化的審理,增加冤案的風險仍然存在,姑不論根本不可能減省費用,就算可以,換到冤案是值得的嗎?

第七、陳文指稱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及南非獨立後均廢除陪審。

難道司法院忘記了,馬來西亞及南非這些國家在獨立後,不都是實施專制獨裁統治嗎?而新加坡則是開明專制。司法院所指的這些國家,不就印證了,專制獨裁政權容不下陪審。現今司法院也容不下陪審,無非是驗證民間對司法院反民主的指控而已。

另外,到底哪個國家的國情適不適合陪審,是否應該有堅強的調查研究。但是司法院一句國情不合,就否定台灣實施陪審的機會,實在是非常不客觀。拘謹的日本人所建立的國家,和熱情的台灣人所建立的國家,國情會一樣嗎?其實台灣的國情比起日本,至少更接近香港,為何香港自1845年起就可以實施陪審至今呢?

尤其是,台灣有五十萬至一百萬的國民同時居住在美國或加拿大等有陪審制的國家,很多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經驗,司法院竟然否定這些國民的能力,實在眼光短淺。

至於印度,仍有種性制度的階級歧視存在,因此在1973年停止陪審,但是在台灣並無此種階級存在。今年6月5日在文化大學舉辦的陪審參審比較座談會,在美國擔任過陪審團審判案件的美國律師王韻淳也表示,因為台灣沒有黑白的種族問題,台灣的男女平權相對進步,台灣社會的階級意識也不深,因此她認為台灣的國情相當適合陪審。

比起日本、歐陸人民的深沉、拘謹,比起日本這種階級意識很深的社會,台灣是一個更接近美國的移民社會,人民敢冒險、有彈性,人民的平等意識更高,認為台灣國情不適合陪審制的說法,毫無依據。實在不知司法院採用日本參審的國情相同依據在哪裡?尤其是,立法例上俄國也是從參審改為陪審,奧地利也是在戰時採參審,和平時期又採回陪審,因此陳文稱陪審改為參審是趨勢,顯然也非如此。所舉的國家也不過數個,看不出來國情和我國一樣,沒有試行,憑甚麼預估我國採了陪審還會改回來參審?

第八、陳文另稱,十二怒漢電影裡面,「當其他陪審員都興致闌珊只想回家的時候,只因為一位充滿正義感的陪審員力挽狂瀾,就有了充分周全的討論?是否陪審團考量了有瑕疵的證據?是否混雜了個人的主觀好惡偏見?又是否有一位專業權威或意見領袖領導、影響其他陪審員的意見 」實在已經到不知所云的地步。陳法官難道真的如許玉秀前大法官所說,不需要證據就可以隨便說話?那位充滿正義感的陪審員,不是因為充滿正義感而力挽狂瀾,是因為他是一個建築師,對於距離、方位特別敏感,所以提出有力的反駁,才扭轉其他人的看法,而正因為他有建築專業,才有能力指出瑕疵的證據,排除其他人主觀的好惡、偏見,最後獲得包括急著回家、急著去看球賽的陪審員在內的其他陪審員一致的支持。陳法官到底有沒有看過那支影片?怎麼會如此信口開河?

第九、如果陪審團失控,也代表法官失能。

陪審團制度,同時也是一種由法官及陪審團Check and balance,相互制衡的制度。法官與陪審團的功能不同,各自分工而合作,同時也相互制衡。這也是一種避免法官及陪審團濫權失控的設計。電影版的失控陪審團,當然是為了收視效果而設計,在真實世界難以想像。但是該影片的結局,也是讓陪審團作出正確而正義的決定。可見在美國,陪審團仍然深受信賴。只有對陪審團的制度不願意深入了解,才會有這種錯誤的認知。總是把影片要傳達的正面意義,扭曲成負面。這就是我上面引用蘇格拉底的用意,無知不可怕,不知道自己的無知,隨意猜想指控,才是真正的問題。

20160913-「司法改革第一步:人民參與審判」立法公聽會(立委黃國昌主辦).法官.陳思帆(陳明仁攝)
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提出法官陳思凡在風傳媒投稿的九盲點。(資料照,陳明仁攝)

附論: 陪審團會收賄?

高等法院法官撰文,說只要收買一兩位意見領袖型的陪審員,就可以控制評議結果,而參審員多麼不可能收買,可以說純屬無稽。

法官貪污的問題一直是陪審團協會主張陪審團的理由之一,陪審團協會主張陪審制可以減少法官貪污的問題,而參審制無此功能。司法院迄今對於法官貪污的問題仍然一籌莫展,一味否認可惜和社會認知始終有差距。卻對陪審團提出一個顯然不實的指控,主張陪審團會收賄,卻完全沒有依據。

該法官撰文說,參審員因為有法官在旁邊監督,所以不會受賄。但是,歷來法官受賄的案件,很多同庭的法官也不知道,說因為法官在旁邊就不會受賄,顯然是不成立的。

筆者對這個問題也很關心,所以多次赴美考察了解這個問題。筆者曾經在2014年帶團參訪紐約的布朗克思法院,有法官馬克思接待說明陪審團制度,訪問成員並觀摩其審理過程。我們在座談時,就向法官馬克思請教,陪審團會不會受賄?馬克思法官表示,在美國沒有陪審團受賄的問題。比較可能有受賄或是被恐嚇的是證人。因為證人的證詞會影響案件的勝敗。而且陪審團有12人要一致決,去收買陪審員效果不大。

另外,筆者在2013年,受美國國務院邀請赴美考察五個州的陪審團制度。當時在小賭城雷諾的地方法院,有負責陪審團事務的書記官長說明,候選陪審團名單是在審理前二天給控辯雙方,因此時間上根本不可能去收買陪審員。另外,有些州甚至是當天才給名單。有些重大案件,陪審團不得回家過夜,要集中居住在法院提供的飯店,從技術上就不可能收買陪審團。提出這種指控的人,很難讓人相信她懂陪審團的運作。

*作者為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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