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遭政院撤銷 羅秉成:牴觸《空污法》母法、已限制人民權利

2020-03-19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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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要求台中火力發電廠老舊燃煤機組關閉的行政處分,卻遭到行政院以違反《地方自治法》與《空污法》撤銷。圖為台中火力發電廠。(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要求台中火力發電廠老舊燃煤機組關閉的行政處分,卻遭到行政院以違反《地方自治法》與《空污法》撤銷。圖為台中火力發電廠。(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要求台中火力發電廠老舊燃煤機組關閉的行政處分,上周遭到行政院以違反《地方自治法》與《空污法》撤銷,由於這項片面撤銷的舉動,牽動了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精神,因此,包括行政立法二院,今(19)日都有後續爭辯,台中市副市長令狐榮達今(19)日在行政院院會上,再度質疑中央宣告《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無效作為,行政院長蘇貞昌則強調,台中市府過去4年,針對該條例牴觸《空污法》部分,始終未回應行政院,直至今年3月才回覆中央,「中火」行政處分未牴觸中央法規,中央因此依據《地方自治法》,公告台中市自治條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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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對中火老舊燃煤機組停役的行政處分,遭到中央撤銷後,行政院上周正式公告《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由於台中市政府方面已經準備聲請釋憲,該案後續效應仍在政壇發酵,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要求行政部門,就「中火處分案衍生地方自治條例遭宣告無效,探討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下地方自治權之保障」進行專案報告,台中市副市長令狐榮達,也在行政院院會槓上中央。

蘇貞昌以情、理、法3角度解釋撤銷《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針對台中市府質疑,《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為何遭到中央撤銷,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從「情理法」3個角度解釋,於法來說,行政院過去4年已多次提醒台中市政府,檢視該自治條例所訂定之行政授權是否違反自治法規,然而台中市府4年來並沒有回應行政院,一直到今年3月發函中央之內容,仍強調該自治條例並沒有牴觸中央法規,因此,行政院才會依據《地方自治法》,公告台中市自治條文無效。

20190826-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盧逸峰攝)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解釋中央撤銷《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是基於「情理法」3方面考量。(資料照,盧逸峰攝)

於理來說,Kolas強調,台中市大量仰賴外縣市電力,如果堅持自己不發電,於理也說不過去;於情方面,中央不希望與地方政府,針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當初在前政府興建時,為何選擇燃煤機組爭辯,「燃煤火力電廠,是前政府時代決定,現在政府希望與地方一起面對、解決問題,事實上過去幾年,中火燃煤量也已減少,在空污高峰期也已實施減排,未來希望中央與地方,大家一起努力,才可以改善中部空污問題。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中火案牽涉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但依據《地方自治法》規定,地方政府之自治條例,必須要送行政院備查,「但當時行政院因為諸多原因,並沒有備查,而是請台中市政府研議自行處理」。

羅秉成:基於全國法令一致性,才廢除《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

2018年《空污法》修法,羅秉成表示,《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第3條與《空污法》母法有所牴觸,依據《空污法》,中央與地方必須在1年內完成子法的修訂,環保署當時也再度發文給各縣市政府,要求自治條例牴觸《空污法》部分要調整或修正,但沒想到台中市政府沒有修改相關規定,就依據自治條例為行政處分,甚至撤銷兩部機組,這樣情形是違法的。

20191204-政委羅秉成4日出席2020蔡英文總統連任全國律師後援會記者會。(盧逸峰攝)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指出《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第3條與《空污法》母法有所牴觸。(資料照,盧逸峰攝)

「環保署是上級機關決策,不得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中火的行政處分,但通案問題仍要解決,『如果台中市自己研議、自己修正』,行政院今天不會函告失效」,羅秉成強調,行政院廢止《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是基於全國法令一致性,所必須之處理,不是要護航或是政治條例。

針對本次遭中央公告失效的《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第3、4、6條,羅秉成表示,包括新設生煤鍋爐部分,中央的《空污法》是採取「許可制」,但是地方的自治條例卻採完全禁止,這部分已經限制到人民權利與自由,對於既有燃煤鍋爐之減排部分,中央的法令有5種選擇,台中市卻只有1種,這已限制到人民權利,況且,台電中火目前已在實施自主降排減量,這次《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函告無效,是讓法令一致性得到遵守。

澄清非藉特別條例第7條擴權 羅秉成: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規定

不過,中央在撤銷中火行政處分過程,不斷強調台中市政府逾越《地方自治法》與《空污法》之法令授權,限制到人民(台電)權利與自由,但在推動新冠肺炎(武漢肺炎)防疫過程,卻不斷引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遭法界質疑行政部門藉由「空白授權」擴權。

對此,羅秉成表示,針對高中職以下學生限制或禁止出國之行政處分,外界批評特別條例第7條「超憲法」、比緊急命令還強,但《憲法》所規範的緊急命令,必須由總統提出,報請立法院公布實施,「換言之,先決定在立法院同意」

羅秉成表示,本次特別條例之立法,針對指揮官緊急狀況之緊急處分,在法治架構上有應變授權,第7條的緊急應變處分,係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各級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相關作為,連同《傳染病防治法》,新冠肺炎特別條令已明確化法令,強化災防體系指揮官應變處置權,可以為必要應變處置,以《傳染病防治法》為例,包括劃設禁制區、徵調人力等應變處置權,這些都會跟人民權利有所關係,當初之所以訂定授權條款,就是考量到所有疫情訊息萬變,不可能窮舉。

2020318-疫情指揮中心18日召開記者會,指揮官陳時中說明狀況。(簡必丞攝)
針對高中職以下學生限制或禁止出國之行政處分,外界批評特別條例第7條,「超憲法」。圖為逸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資料照,簡必丞攝)

羅秉成表示,衛福部長陳時中今天針對特別條例第7條之使用,也在行政院院會中報告,如果有其他具體條文可以引用,就不需要用到特別條例第7條,「這本來在立法授權範圍,一般法律對於行政部門的授權,係採取後控,特別條例是立法者已經前控。」

羅秉成表示,特別條例第7條的指揮官緊急處分權規定,符合《憲法》第23條「人民權利必要時以法令限制」之規定,目前國家面臨緊急危難,大法官釋憲第690號解釋,就是針對2003年SARS防疫期間的「強制隔離」措施進行解釋,當時為了防疫需要,不隔離不行,後來,《傳染病防治法》在SARS疫情結束後,針對「強制隔離」之法律規定也已完整化,SARS防疫期間透過法令授權之必要處置,最後也獲得大法官會議支持。

羅秉成強調,新冠肺炎防疫特別條例第7條的指揮官緊急處分,只是防疫指導的「一般處分」,還沒有到全體國民限制出境的情況,希望國人能共體時艱,「以現在國外疫情之嚴重,過去幾周疫情急遽升高的疫情,大家都很恐慌,我相信國人也會自我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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