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台化訴願案看地方與中央如何聯手搞垮企業,你還敢在台灣投資嗎?

2017-03-2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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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勒令台化彰化廠停工,台化提出訴願後政府撤除原處分,讓環保團體不滿,但作者卻認為這是「官官相護」,搞垮企業的手段。(資料照,台化彰化廠提供)

彰化縣政府勒令台化彰化廠停工,台化提出訴願後政府撤除原處分,讓環保團體不滿,但作者卻認為這是「官官相護」,搞垮企業的手段。(資料照,台化彰化廠提供)

2016年9月29日,台化彰化廠(以下簡稱台化)三張展延許可證被彰化縣政府駁回,其理由為生煤成分不符環評承諾值,台化因此向環保署訴願。2017年3月10日環保署撤銷原處分,這讓3月9日即夜宿環保署的團體痛斥訴願黑箱。真實的情況也確實是黑箱作業,只是黑箱的理由不是官商勾結,而是官官相護。讓我手把手敎你看懂台化訴願案,看懂地方與中央是如何聯手搞垮合法企業。當你看懂這一切,你還敢投資台灣等著被當肥羊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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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的三座鍋爐M16、M17以及M22都要環評?

環境影響評估法於1994年年底頒布實施,而台化的三座鍋爐分別為M16、M17以及M22。其中M16鍋爐於1991年運作,M17鍋爐則於1994年運作,此兩座鍋爐的建置時間均早於環評法,故M16、M17兩座鍋爐不需環評,當然就沒有環評承諾值。M22鍋爐則建置在環評法頒佈之後,因此需要進行環評。

本文會使用到的三份文件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機組汰換暨擴充計畫環境影響說明

環保署訴願決定書彰化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104~109年版)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需要進行環評者需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與此次台化訴願案有關的條文,簡列如下:

環評法第4條、第二項 「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

環評法第6條,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共十項,其中與三座鍋爐有關的有兩項,分列如下: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WTF? M16/M17的生煤成份是環評承諾值?

寫入M22環說書中的M16、M17鍋爐(環說書代號為G6、G7鍋爐)是屬於既存的環境現況之一,其使用生煤之成份則為已發生的事實。M22鍋爐的環說書需要登載這個事實是為了環評法第6條、第七項,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由於生煤為天然物質,成份並不固定 (詳見環說書定稿本附錄十六、歷年生煤含硫份資料),因此環說書中表4.3-2 生煤成份要求中所載為歷年生煤成份之平均數值,目的是為了方便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計算。

此生煤的成份經科學的方法計算後,可得到經鍋爐燃燒後所排放各種空氣污染物的起始濃度,再通過已知去除效率的空氣污染防治設備,即可預測最終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詳見環說書4-30頁,表4.3-5)。這個排放濃度再經由數值模擬的方式,即可以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詳見環說書定稿本附錄十五、空氣品質模擬預測分析)。

表4.3-2 生煤成份要求與附錄16、歷年生煤含硫份資料
表4.3-2 生煤成份要求與附錄16、歷年生煤含硫份資料
環說書4-30頁,表4.3-5 G8(M22)廢氣處理流程與汙染物排放濃度
環說書4-30頁,表4.3-5 G8(M22)廢氣處理流程與汙染物排放濃度
附錄15之附表15-3、計劃開發前後對附近空氣品質之影響
附錄15之附表15-3、計劃開發前後對附近空氣品質之影響

生煤成份不是環評承諾值,那真正的環評承諾值為何?

環境影響評估的概念很簡單,描述環境現況、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現況的影響,然後選擇對應的措施減少或降低對環境的影響。M16/17生煤成份是用來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現況的影響,污染防治設備的去除效率則是用來減少或降低對環境影響的應對措施。而環評會議中開發單位會為了通過環評做出一些承諾,即為環評承諾。M22鍋爐的環評承諾,即是將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降低至優於法規標準值,此環評承諾值也詳實記載於環保署之審查結論中(詳見環保署審查結論公文)。而彰化縣環保局十幾年來,亦以此環評承諾值管制台化的煙囪排氣,由彰化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104~109年版)3-22頁,表3-13、本縣應設置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詳細資料,實可證明環評承諾值為何。

環保署審查結論公文
環保署審查結論公文

 

 

彰化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104~109年版)3-22頁
彰化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104~109年版)3-22頁

縣政府違法亂紀,環保署跟著亂掰。生煤成份竟成環評承諾值!

從環評法的邏輯以及環說書實際撰寫的架構,都可以看出生煤成份只是一個借代使用的數據,讓開發單位得以科學的方法評估此開發對環境的影響,然而彰化縣環保局為了駁回台化的展延許可申請,硬掰生煤成份為環評承諾值,而環保署更是專業掃地,做出有違專業的裁決: "故訴願人雖主張係僅對M16、M17製程當時現況的描述,惟該現況描述亦屬其申請開發M22許可之配套措施,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屬環評承諾事項,要無疑義。 (訴願決定書13頁)"  。環保署為台灣最高環保機構,對環評法的精神與邏輯更是非常熟稔,然而今日的環保署不僅無視環評法的精神,竟將生煤成份定義為開發M22許可之配套措施,科學計算用的平均數值變成環評承諾上限值,實為荒謬至極。

中央指揮地方,聯手搞垮合法企業

環評法中的環說書有其固定的書寫方式與邏輯,環評承諾值也必須依審查時,開發單位所做承諾做成審查結論。今天我們看到地方與中央,以明顯違法的方式聯手搞垮合法企業。所有寫進環說書、環評書中的數據文字,只要地方與中央願意,即可隨意亂掰成「環評承諾值」,更可據此控告企業違反環評法17條,並以環評法23條連續開罰企業。3月21日,環保團體再至縣府演了齣鬧劇,要求撤銷民國100年許可證以及追討不當利益所得。

在民間環保團體配合演出下,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環保署寫好的劇本,用違法的手段一步步將合法企業逼向絕境,我們何其有幸看到血淋淋的宰企業肥羊劇碼如何上演。這樣的政府、這樣的投資環境,企業與投資者猶如待宰的肥羊,端看政府何時要把肥羊企業圈去宰。打算在台灣投資嗎??小心,下隻被圈去宰的肥羊就是你。

*作者為環境工程學系畢業、環境工程研究所畢業、曾任環保顧問公司計劃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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