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工業安全身家性命所繫

2014-08-02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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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安事件缺乏警覺,各級政府相關單位也未能落實管理之責。(圖為高雄大氣爆現場/余志偉攝)

政府工安事件缺乏警覺,各級政府相關單位也未能落實管理之責。(圖為高雄大氣爆現場/余志偉攝)

高雄氣爆事件已逾二十四小時,至今一團迷霧。原因為何?是否還有危險?都未釐清。我們強烈懷疑在高雄市民提報異味,經採取空氣樣本,為何遲未提出檢驗報告,為何毫無疏散作為。究竟真相為何?責任在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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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十九年二月至一百零一年十月底六輕工業區發生之工安事故計三十四起,平均每個月一起以上;遭檢舉之異味空污事件計二十二次,平均每一個半月發生一次,對當地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長期造成嚴重衝擊,當地民眾及雲林縣政府迭要求遷廠、關廠或停止擴建。一百年七月三十日,第三煉油廠丙烯回收單元丙烯脫硫乾燥器脫裂,引發火災。當時,本人追隨陳永祥、馬秀如兩位委員自動申請立案調查。雖然當時針對麥寮六輕,但調查報告送達行政院,且經提案糾正,至今尚未結案。由初步報導觀察,若當時對麥寮之糾正受到重視,則現在高雄之重大災難,可能均得以防免。

當時報告指出,權責機關應積極強化麥寮六輕等國內特殊性工業區之防災及救災能力,以確保公共安全。工業區位處填海造地並瀕臨沿海地層易下陷地區,其貯存、運作及輸送毒化物質與危險物品之設備及管線因土壤液化、不均勻沉陷、鹽害及海風侵蝕影響而洩漏致生重大工安意外事故之可能性較高。

規模龐大之工業區特殊複雜石化製程之有害及危險性,迄未督促所屬積極完備及建立許可前相關審查機制,尤有相互諉責情事,肇致該工業區廠房與石化製程機具設備等建築及結構物之許可審查機制、結構、設備安全、防災設計、防震措施等審查標準竟僅與一般廠房相同,迄未能昇級強化,緊急避難設施、疏散逃生動線等防災設施、措施亦皆未能於設廠前規劃妥善,顯未重視當地居民與作業員工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殊有欠當。

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應積極督促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國內工廠具有類似臺塑六輕工業區歷次事故肇禍之製程、設備及公共管線宜作全面澈底檢查,並建立審查與檢核項目及機制,以避免重蹈覆轍。當時之調查報告,不幸一語成讖。 我政府機構一再精簡,工安檢查人力之配置嚴重不足,工廠之安全竟全然委諸企業「自我管理」。政府認為企業對上揭各種事故及災害應負設置、管理及防災不當之最大責任,惟該企業有否落實自主管理之責,端賴相關主管機關各種管理與查處職能是否發揮實效及嚇阻作用,尚難以「雇主未落實自主管理」等語卸責。中央政府勞委會各區勞動檢查所及各地方政府之消防局及環保局,均負有其相關製程設備竣工前及營運中管線之防漏與防蝕設備及措施審核、勘驗、檢查及偵漏責任,一旦發生事故,恐怕都難辭其咎。

我們政府極端欠缺對due diligence 的認知。大陸翻譯為「盡職調查」我們大致翻譯為「查核報告」或「簽證報告」。大凡政府對一些有責任查證,而無適當人力去執行時,大概都會要求申請人自行提出專家的審查意見,因為這些專家都是政府認許的專門職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環境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工礦衛生技師等等。政府既要節省人力支出,又不認真要求「查核報告」之真實性。大部分機關對「查核報告」沒有檢查一覽表(check-list)。甚至,有些機關如國發基金管理會可以接受沒有人簽名的投資計畫書及查核報告。如此的政府管理,怎不造成工安事故的「漏接」?

是故,政府及企業經營者應善盡管理義務及社會責任,積極落實公共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責,職司勞工安全衛生、消防、環保檢查及工廠管理、輔導職責等中央及地方相關主管機關(勞委會暨勞動檢查所、工業局、環保署督察總隊轄區稽查大隊、地方政府消防局、環保局、勞工處)尤應責無旁貸,各依職權赴轄管工廠實施各種檢查、調查、輔導作為,自應以遏阻災害及污染之發生,維護環境及公共安全為其首要目的,戮力督促所屬恪盡各種管理及查處職責,據此有效監督各企業雇主,採取遏阻任何人為疏失發生之管理手段與措施,進而得以預防災害之發生。

*作者為卸任監察委員(本文部份摘自作者等人於監察院所提調查報告,包括六輕調查報告以及六輕糾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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