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元觀點:幻想法學─我們這一家

2017-03-1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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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訴檢察官下庭會和法官一起午餐討論案情及法院和地檢署互相有秘密通道可通往法庭,不知依據何在?以臺北地檢署為例,地檢署所謂的秘密通道是讓檢察官走向偵查庭,並沒有任何一條秘密通道可以讓檢察官走進法庭。圖為司法院。(取自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

其中公訴檢察官下庭會和法官一起午餐討論案情及法院和地檢署互相有秘密通道可通往法庭,不知依據何在?以臺北地檢署為例,地檢署所謂的秘密通道是讓檢察官走向偵查庭,並沒有任何一條秘密通道可以讓檢察官走進法庭。圖為司法院。(取自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

耳聞有愛吃頂呱呱的李教授愛旅行的張作家投書,張作家基於過去幾十年的經驗、李教授則基於她所聽說的事情(簡稱傳聞),認為檢察官和法官非常適合出演『我們這一家』這部卡通,以便他們能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上,有機會把刀砍向檢察官。但我覺得要和法官合演這樣的一部卡通實在很困難,所以不得不在此投書,向李教授和張作家說明,我們檢察官和法官對於合演這樣一部卡通的為難之處,簡要提示重點:「這只是部卡通,不現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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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考同訓就會導致偏頗?

法官和檢察官現行制度仍然是同考同訓,同考同訓這件事是李教授極為厭惡的一點,認為有這樣一層同學關係,甚至不同期數間還互稱學長姐、學弟妹,就是院檢一家親,導致法官無法公正客觀,在個案判斷上會偏頗檢察官。但事實上,如果李教授深入了解的話,就會發現司法官考試及律師高考上榜的人,有約7成以上的上榜者都是來自台大法律、政大法律、台北大法律、中正法律、東吳法律、輔仁法律等傳統法律名校的畢業生,其中尤以台大、政大和台北大為甚,也就是說即便法官和檢察官分考分訓,法官、檢察官、律師之間普遍仍然會存在著同學、學長姐、學弟妹的關係。尤其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配偶、親屬,也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比例非常的高,這個圈子就是如此的小,彼此之間關係就是這麼密切。不管同考同訓或分考分訓,差別都不大。若依李教授的主張,只有斷除同考同訓這樣的關係絕對不夠,可能必須在大學法學院及考選制度也作相應的改革,例如以後只有台大才能考法官、政大只能考檢察官,如此方能斷絕法官和檢察官間的關係,但這一點都不實際。

2、檢察官和法官公務上的相處狀況

基本上,偵查檢察官跟法官間,除了私人關係的聚會外,在公事上幾乎沒有接觸的機會,以我本身為例,從去年9月離開公訴,回到偵查檢察官的工作,至今未曾與任何一位法官於公事上有過接觸。而就公訴檢察官而言,以臺北地檢署為例,1個公訴檢察官大概要同時對應2、3個法官,而每週有約4到6個半天會與這2、3個法官在法庭上朝夕相處,但原則上,每一年公訴檢察官的對應法官都會有變動,而不會一成不變。我想這應該是李教授所說─「法官會偏頗檢察官比較可能的狀況」。

但己身為例,在臺北地檢署擔任公訴檢察官2年期間,總共對應過4個法官,其中1個是學妹、3個是學姐,而我在這2年期間一樣收到很多無罪判決,上訴書也寫了不少,我也曾經因為對確定判決不服,寫過非常上訴聲請書。雖然對應的法官私下見面都會打招呼,但在審理庭上我也有不少被法官慘電的經驗。事實上,我們身為法官、檢察官、律師都非常了解公私分明這件事,我們每個人在社會上都同時有不同的身分和角色,我在辦公室是檢察官、回家是我太太的丈夫、兒女的父親、父母的兒子。學長姐、學弟妹或同學關係,只是我們彼此之間私下的一種關係。我們的工作是服膺於法律,依據證據及法律做出個案的判斷。在我工作時,面前的人就只是法官、律師、被告、告訴人,如此而已。能夠讓我們做到公私分明,不是因為我們把私人的關係完全斬斷,而且這也不現實,而是因為我們有這樣的使命感和認知,如果做不到公事公辦,那就是個人品格操守的問題,這樣的人應該要被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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