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秩序維持線之設置)
① 當管轄警察官署長接到第6條第1項之申告時,如認定有需要維持示威之保護或公共秩序,可依法設立秩序維持線。
② 當依前述①條設置秩序維持線時,須告知示威之主辦者或負責人。
如前面所規定,如欲主辦集會或示威等活動,需先事前進行申請並獲得許可,且須獲得首爾各區之管轄警察署長之許可。如示威活動從事先申請之地區移動到其他地點時,必須獲得移動路線所屬的警察署長之許可。根據我得到的資料,14日各集會雖有事前進行申請,但在光化門的示威活動並沒有事先進行申請。
節錄自大韓民國憲法第一條:
第一項:大韓民國是民主共和國。
第二項:國民擁有大韓民國的主權,所有的權力來自於國民。
支持示威活動的人說:「我們是公民,我們只是行使公民該有的權利。請保障集會自由,並且停止公權力之濫用。」
反對示威活動的人說:「具有反政府行為的〝暴徒〞其實只是無政府主義者,政府應該要剝奪他們的國籍,並且嚴懲他們所做的行為。」
在民主社會中,示威是不得不存在的社會現象,而其中警察與示威隊在對峙的過程中,常有一些過分的肢體衝突。在台灣,2014年與2015年有太陽花運動與反課綱運動,但是台灣政府並沒有稱刻意的人為〝暴徒〞,且並未將抗議活動是為〝暴動〞。
在法國、英國、美國等民主國家常發生過激示威活動,但其政府也並未將參與示威之人稱為暴徒,反觀韓國政府卻反其道而行,實在有點心痛。
文/柳大叔
編輯/羅翊宬
圖/片文經授權轉載自全民台韓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