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愛喊的「女權過高」是事實嗎?大學教授:台灣有些平等措施根本只做半套

2017-08-1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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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自1919年開始,將母性保護法是納入重要公約中,將其視為基本的勞動權利與基本人權的主要規範內容。因此自2000年的第183條和第191條例(recommendation)中即有明文規定,女性勞工在分娩後至少有14週的產假與產假期間至少支付三分之二薪水的收入,目的是要讓女性有足夠的休息調適身體和面對新生兒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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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勞工組織」調查,在其185個會員國中,有53%的國家(98國)提供至少14週以上的有薪產假。產假14週以上的主要理由,目的是要讓產婦和新生兒在生產後得到充分休息和適應新生活。只有15% (27個國家)的女性產假並未達到此狀況,主要是以亞洲地區和非洲地區的國家為主要區域,其中當然也包括只有8週產假的台灣。

國際上除了「國際勞工組織」對於女性產假的看重外,歐盟委員會也非常重視。2015年歐盟委員會在一份報告,更特別指出希望將女性的產假延長到18週的說明。其中明載了歐盟委員會近10年在該議題上的著力與努力,也可從報告中看出因應女性產後的需求必須從14週延長到18週的原因。

育兒是家庭大事,父親休產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國際勞工組織」強調的不只是產假的內容來自於母性保護(保障女性在生產之後身體的恢復和育兒期間的健康),以及確保享有平等的工作權和安全工作權,讓女性在安全的環境下扶養家庭;也同時指出,這些保護的基礎不單是針對女性,同時亦針對男性(伴侶),因為育兒並非單純是女性單方的責任,而是雙親同為主責。「國際勞工組織」在2014出版的「Maternity and Paternity at Work」,更強調育兒是一個家庭的大事,父親休產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此用詞為異性戀家庭)。

(圖/想想論壇提供)
(圖片來源:CEDAW資訊網/想想論壇提供)

換言之,所謂的國際標準或者關於女性在生育上的基本核心價值,是當我們在討論女性產假和女性產後的相關政策配套時,同時將其伴侶參與部分納入考量,以避免放大了女性的生育與育兒責任,排除了家庭功能和要肩負的責任。

過去婦女團體以及捍衛女性權益的團體都把empower women視為主要的基本精神,追求女性的平等。但是針對生育與育兒部分,我們更應該要追求的是empower family,因為生育是一個家庭也是一個國家的重要內涵。家庭(伴侶)有責任共同承擔生育與照護,國家有責任支持這個家庭能夠維繫該功能的所有外在條件--透過政策與福利來支持。因此,在相關的立法與政策研議上,伴侶也不該是被忽略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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