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房子全歸女方、外遇要賠500萬,這款婚前協議該簽嗎?從業10年法官一一分析

2017-06-1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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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台灣,婚前協議的內容,就不是這麼理所當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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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婚前協議有哪些事項可以約定?

A:目前婚前契約常見的範本,包括:

● 夫妻姓氏問題:是否冠夫姓或冠妻姓(民法第1000條)。
● 夫妻之住所:婚後選擇之居住所,與公婆或岳父母同住,或是夫妻自己同住(民法第1002條)。
● 夫妻財產制:婚後可選擇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
● 家務分工:家事的分配,原則應雙方互助協助。
● 家庭生活費用:婚後各項生活支出與子女教育負擔,可由一方全額負擔或平均分擔,亦可依照雙方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分配(民法第1003條之一)。
● 自由處分金: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得協議一定數額金錢可自由處分,也就是類似「私房錢」的概念(民法第1018條之一)。
● 子女姓氏:可協議子女從夫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

以上這些事項都因為有法律上的明文依據,因此都是有效的。

Q:哪些婚前協議可能是無效的?

A: 在台灣,婚前協議中若有涉及「離婚條件之預立」者,例如:約定「如果外遇,則放棄所有財產、子女監護權,無條件同意離婚」、「若婚後有家庭暴力行為,則無條件離婚」,或「婚後如果無法懷孕(或甚至無法生育男性子嗣)則同意離婚」等等的條款,則有相當高的可能性會被法院認定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因為最高法院有個著名判例:50年台上字第2596號判例:認為「預立離婚契約」,其契約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72條應在無效之列。

因為民法對於婚姻的定義,是以夫妻倆人締結永久性共同生活的結合關係為前提,如果對於解消婚姻的條件預先訂立,恐有害婚姻的神聖與純潔,故訂立婚前契約時,如果有「在某某情況下就離婚」等條款,容易被認為是「離婚條件之預訂」,而使這部分契約被認為是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還有一種常見關於性生活的約束,例如:約定夫妻每週應該發生幾次性行為,甚至在性行為上面加訂金錢對價條款,則一定會被法院認為違反人性尊嚴、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的條款。

至於婚前協議中,約定雙方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此種約定之效力,在近年來民法以及法院強調「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的觀點,也會被法院所否認。這從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中可以看出:夫妻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若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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