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昌泰觀點:大市長與大老闆的「搗蛋」風波,何時能落幕?

2016-02-0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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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可望不拆了。(資料照/林韶安攝)

大巨蛋可望不拆了。(資料照/林韶安攝)

紛紛擾擾長達八個多月的台北大巨蛋,在鄧家基副市長宣稱將朝著「不會拆蛋」的前提下,將與遠雄洽商繼續興建的可行性,僵局似乎有了轉寰餘地。作為一位長期關心台灣棒球運動的球迷而言,相當樂見這樣良性的發展。畢竟台灣是棒球王國,需要大巨蛋培植優秀棒球人才。試想:旅美球員陳偉殷的傑出表現風靡海外,如果外國記者知道他所生長的國家,竟連個像樣的室內棒球場都付諸闕如,不覺得汗顏嗎?基此,數月來柯大市長與趙大老闆的「搗蛋」風波,彼此透過媒體放話鬥嘴的意氣之爭,也應和平落幕,勿再浪費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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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是私法契約,雙方立於平等關係

大巨蛋是由市府與遠雄簽訂BOT契約合作經營,市府出土地,遠雄則出資興建與負責營運。許多實務經驗顯示,BOT的興建與營運過程中難免產生履約爭議,但雙方必須依據契約規定,本於合作誠意予以解決。促參法清楚規定,BOT契約是「私法契約」,而非「公法契約」,意味著甲乙雙方須基於公私夥伴的精神,相互尊重,彼此協商以解決任何契約衝突,政府機關千萬不要自以為老大,可以不甩業者,逕自做出片面的爭議處置;即便是「基於公共利益」這樣的大帽子,打起民事官司,市府都未必受到法院的支持,這就是私法契約的涵義。如果“破蛋”成真,市府所必須承擔的回購經費與賠償責任將是天價,柯P應是瞭解事態嚴重性,才不得不拉下老臉,向他討厭的趙藤雄退讓一步。

深入探索柯P與遠雄爭議的源頭在於:公安體檢小組認定大巨蛋的「公共安全沒有過關」,但遠雄則不以為然,自認為不僅符合內政部標準,更符合國際標準,顯然契約兩造對安全標準的定義產生爭議。到底誰對誰錯?促參法與雙方簽訂的合約都清楚載明,甲乙雙方須先行以誠意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再送第三方的「協調委員會」逕行公正的評斷處置,但這一次凡事都講求SOP的柯P卻一直不提協調委員會一事,顯然知道如此一來必對市府不利。

以做公益心情參與BOT建設

不過,我們也相當訝異遠雄趙藤雄先生的頑強與攻擊性,他的動作過多,姿態過高,不斷折損柯市長的顏面與聲望,這是讓履約爭議無法落幕的主因之一。畢竟柯市長背著民意壓力,堅持公共安全也是其應盡的本分,以趙先生擁有的團隊能力,多花點錢配合市府要求的公共安全標準應非難事。如今柯市長已經退讓一步,趙先生何妨順水推舟也讓他一步?

我們誠懇呼籲趙先生,促參法的精神固然是讓民間業者揖注資金於公共建設,但業者僅能以回饋社會的心情賺取「合理利潤」。因此,應以做公益的心情參與BOT建設,要效法剛過逝的長榮公司創辦人張榮發的義舉,實踐您曾經說過的話-「用餘生做公益」,留下一些讓人緬懷的好名聲。我們更衷心盼望:不要只顧及自己的顏面與自尊,應該要為那些為您效力的協力廠商及千百位的無辜員工,未來將怎樣繼續承受大巨蛋進退不得的窘境?

大巨蛋是台灣職棒元年的共同心願

大巨蛋催生於25年前,當時正是臺灣的「職棒元年」,球迷們在寒風細雨中期盼政府能夠仿效日本東京巨蛋,下個像樣的室內棒球場,第一座大巨蛋經馬市長極力促成,終於在松山菸廠的現址落腳。由於興建巨蛋經費高達2百多億元,非市府所能獨立負擔,遂依促參法採BOT方式進行,由遠雄負責全額出資、興建,完成後並賦予五十年的營運期。無可否認地,政府與民間都欠缺經驗,未能有效處理這麼大手筆的BOT案,本案履約過程中出現種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爭議,雙方應從中汲取可貴教訓,朝著正面方向發展。

搗蛋風波的延宕,傷害的不只是市府、遠雄,更毀掉了臺灣球迷的心,一個大巨蛋搞了25年,還沒個譜,這不是國際笑話嗎?大巨蛋弊案是假議題,只是選舉操作的結果,馬郝兩位市長若真有弊端,四次的市長選舉早就成為弊案累累的慣犯,何須柯市長動刀?更何況當年的公文書都留存在市府,柯P市長有八個月的時間去查案,何以遲遲未將本案提送檢調機關?顯然查無不法。我們期望柯市長發揮您的智慧,也請趙老闆拿出回饋社會的公益精神,讓這齣鬧劇儘速落幕,也期望藉著大巨蛋的誕生重振台灣職棒的輝煌歲月。

*作者為元智大學社會暨政策科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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