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RCA一審判決 不足以喜的小勝利

2015-05-1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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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纏訟十餘年,RCA判賠受害員工5億6千萬。(林韶安攝)

18纏訟十餘年,RCA判賠受害員工5億6千萬。(林韶安攝)

還有人記得歷時15年、直到上月17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才終於一審判決的RCA(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工殤案嗎?時隔半個月後,當初說要協助求償給付的勞動部,到底哪去了?這15年來,勞動部沒有為這群勞工挺身而出,當判決新聞被其他議題沖散之後,半個月後,還留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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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RCA需賠償受害勞工5億6445萬元,但這對纏訟多年早已身心俱疲的受害工人來說,這個遲來且微小的勝利,得來相當不易。為什麼這個案子歷時了15年才終於一審判決呢?

1、因果關係舉證困難,該由誰負舉證責任:

工殤被害者控訴大企業,就有如小蝦米對大鯨魚一般,面臨大企業規避責任(如脫產)、相關資料取得不易(RCA以一把大火焚燒所有資料)等情形,在訴訟上要舉證「因果關係」的存在十分不易。

台北地院對此案做出關鍵性主張:在有機溶劑污染損害賠償、公害等需以自然科學方法才能闡明事實性因果關係的事件中,以「合理蓋然性」為基礎,只要有「如無該行為,即不致發生此結果」之某程度蓋然性時,即可認定其因果。

從鑑定證人陳忠的證詞及提供之簡報檔可得知,RCA 公司曾使用過有機溶劑,且經國際認定致某種疾病,原告會員及其家屬中又罹患此種疾病,即認為具有「疫學上因果關係」。

換句話說,雖然難以證明有機溶劑是造成罹病的主要原因,但是出庭作證的專家證明,RCA當年使用的有機溶劑具有極高的致病風險。因此,將原告會員暴露在有機溶劑下究竟會否影響其健康?關於這個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應倒置、由被告RCA公司負舉證之責,去證明不具因果關係,並負擔無法盡舉證責任時應受的不利益(也就是在RCA公司無法證明不具因果關係時,所以就會被認定具因果關係)。

2、損害賠償之時效認定該從哪個時間點算起:

於時效部分,被告RCA主張原告等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二年及十年時效而消滅故無法行使。但法院認為,即便原告會員知悉RCA將有毒溶劑排入土壤及飲水內,但並不代表他們知道,這些有毒溶劑就是造成他們生病的原因,故應在專業鑑定報告佐證後,為實際知悉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有侵權行為之「因果關係」之時點,因而時效尚未能開始進行,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因此仍然可以主張要RCA賠償。

3、防止股東脫責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遲至2013年才立法:

台灣RCA於1967年為美國RCA公司設立,1986年轉手予美國GE公司,1988年再轉手給法國湯普笙公司,隨後,湯普笙公司陸續將台灣RCA公司的二十幾億資產移轉國外,台灣RCA成為一個空殼,即便原告工人勝訴,也因而無法追討到賠償。

2013年六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154條第2項,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正式立法,所謂「揭穿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係指在某些情形下,為保護公司債權人或更高的法益(如避免詐欺),而將公司之法人格否認,亦即法院可揭穿公司面紗,否定公司與股東各為獨立主體之原則,成為「股東有限責任」之例外情形,如此即可追償股東的連帶責任,股東仍然要為公司所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負責。此原則意在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脫去責任而使債權人求償無門。

因此,法院認為原告RCA公司陸續將資產轉移至國外之情事,足見生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承擔可能生成之債務等情形。且被告RCA公司及其控制公司顯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等情事。因此美國RCA、GE,以及法國湯普笙公司需要對RCA工傷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

只不過,GE公司因法院認為舉證不足,不須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與被告RCA公司本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此一見解也讓原告相當不滿。

4、不成比例的公道,不是完整的勝利

RCA工人原本所提出的賠償金額合計有27億元,但法院只判決5.6億元,工人獲賠的金額不一,有人僅獲賠30萬元,與原先的差距很大,且並非全部的人皆獲得賠償。獲賠的「罹病者」、「未發病者」及「死亡者家屬」三類雖然都獲得賠償,但因RCA公司汙染所受損害者遍及全台,且多難以追蹤,所有受害者要獲賠還有一段漫漫長路。

且一審的判決之後,若台灣RCA公司提出上訴,還要再繼續纏訟,而本次於台灣獲得勝訴的判決,是否可以至國際上與美、法求償?這些皆是漫漫長路上的無語。

*作者為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5、跟隨判決而走的職災補償,勞工權益大受侵害:

勞動部長陳雄文於RCA案工人一審勝訴後表示,雖然之前研究認定RCA工人罹癌不是職業病,但既然法院判決出爐,勞動部願意改採勞保「執行職務所致疾病」正面從寬認定,一旦學者專家認定,就會對RCA工人提供職災補償。

 

本案判決與勞動部突然轉向收割,凸顯台灣行政體系對於職業病認定機制有極大的缺漏,法院相較之下在面臨類似案例時,也更難對職業病認定作評斷。而且,本次法院判決的腳步雖然已經比行政體系還快,但這卻是已經走了十五年的結果!這十五年當中,又有多少不被保護的勞工受到職業傷害呢?

 

半個月過去,隨著其他新聞議題沖散了RCA一審判決的小勝利,但台灣廣大的勞工朋友的權益不應被忽視。勞動部不僅應徹底檢討到底還有多少為了「台灣錢淹腳目」而生的汙染致使人民深受病痛的折磨,理應以本次判決為典範,還給人民遲來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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