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9名女子案,高院更一審判他合計39年2月徒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見解,也無違法濫用裁量權限等情況,今(30)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確定後,尚需與他目前在監執行部分,另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
李宗瑞從民國98年起到台北市的夜店把妹,性侵、偷拍多名女子,遭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將他起訴。另外偷拍性侵5名女子部分已判刑20年定讞;性侵9女的本案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依法執行上限最高仍為30年。
李宗瑞被控於99年7月至100年7月間,犯下8件性侵偷拍,造成9名女子受害,其中一件為2女被害。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3月宣判,認定李宗瑞犯7個乘機性交罪、1個強制性交罪,各判4年10月至5年2月不等刑期,合計39年2月。
高院更一審認定,李宗瑞在審理時就偷拍部分坦承不諱,但性侵部分均否認犯罪,強調被害人都是意識清醒下,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但法院調查並非如此,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及乘機性交罪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