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釋憲之路多荊棘,敢請選票披斬之!

2018-08-2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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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及守護軍公教警消團結聯盟於司法院遞送公教人員釋憲聲請書。(顏麟宇攝)

國民黨立委及守護軍公教警消團結聯盟於司法院遞送公教人員釋憲聲請書。(顏麟宇攝)

繼大法官針對六縣市提出年改釋憲案做出不予受理之決議後,監察院已於8/15之司法獄政委員會中,爭論四小時無果,待九月再議。而考試院部分,就在8/16經考試委員討論多時,亦未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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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釋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之所謂年改三法,自今(107)年七月一日起同步實施後,在新法之恣意「溯及既往」、盡棄「信賴保護」之毀約背信下,上開軍、公、教、警、消人員之退休權益,遭受不法之侵害,洵乃無庸置疑!

惟,軍、公、教、警、消人員之退休權益,既已無端受損,且在幾度陳抗而未見善意之回應下,希冀經由六縣市等之主動提請釋憲;或監察院之基於人民之陳情(李來希理事長幾度率隊);或考試院之本於職責之所在(主掌全國公務人員之考銓業務),為權益受損之軍、公、教、警、消人員提請釋憲,以求取一個終、終局之解釋,藉資彌平雇員(軍公教警消)與雇主(政府)間之爭議,進而化解社會之不安,平撫人心之動盪,實乃吾輩軍、公、教、警、消們之由衷至盼!

然而,事與願違。除了六縣市所提之釋憲案,大法官決議不予受理外;考、監二院,或則藍綠對抗、壁壘分明;或則雖經討論、言人人殊。因此,釋憲之路路遙迢,荊棘滿布路難行!猶記得,當局(105/7/21)嘗言,「威權時期不是大家都選擇服從嗎?」值此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之朕說了算之皇權淫威下;不禁敢問,考、監二院之眾委員們,焉有「不從」之空間?

至於,個人(集體)聲請釋憲,談何容易?必得歷經訴願(復審)、訴訟等之程序;待窮盡一切訴訟(高等、最高二審制),確定終局裁判敗訴後,始得為之。尤其是提起訴訟至釋憲階段之長期(約3、5年)抗戰,實非垂垂老矣之已退軍、公、教、警、消們,所能承受之重。畢竟,聘請律師,有所花費,固然事小;惟,久候不決,來生再議,則憾大矣!

坦言之,大法官們在凜於皇權,率皆「選擇服從」之難以展現風骨,本於自由心證之釋憲下,其結果委實不敢樂觀。尤其甚者,在「情事變更原則」之規範下(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軍、公、教、警、消人員之退休權益,能不情移事轉,灰飛煙滅者,幾希!

不過,「從來英雄造時勢,豈有主角等燈光?」年底11/24之九合一選舉,吾輩軍、公、教、警、消們,或也能營造出「燈光美、氣氛佳」之氛圍;既得意於主角之顧盼自雄狀,又享受那燈光之華麗閃爍情。何樂而不為?

智者嘗云:「政治問題,法律解決;法律問題,政治解決。」換言之,天大、地大,選票最大!區區所謂之年金問題,焉有不能比照「情事變更原則」,在「現今之情事已變」,一「舉」共伴選票之轉向?而既然,吾輩軍、公、教、警、消們,非屬當局心中最軟的那一塊;何不從此涇渭分明,絕不含混,成為最硬的那一幫?

綜上所述,吾輩軍、公、教、警、消們,與其踽踽獨行、唉聲嘆氣;何若心手相連、載欣載奔?就從九合一選舉起,尤其是六都市長之戰,集中選票作先鋒,披荊斬棘除路障;一鼓作氣,直取2020!庶幾乎,藍天在上、綠地在下;順乎天而應乎人也!

*作者為退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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