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謂各查核組織」也就是「媒體」,其中也有強烈主觀、甚至造假事實。其並非司法機關,不應依其主觀意識對使用者處分。
(4)應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案》,被處分使用者有申訴權,平臺必須「實質處理」,而非現在以機器人或形式應付。
(5)平臺對「各查核組織」的意見與加注,應一視同仁。不能如當前極似有偏袒與壓抑不同組織的事實。
因應數位商業模式 必須建立數位消費者保護
4. 在數位商業模式時代,各平臺所提供之內容,與實體之消費品並無不同。不論是否使用其產品,其生產者是否仍然必須遵守「消費者保護」與歐盟《數位服務法案》的基礎透明責任?
●分析與建議:
(1)由數位部擁有的行政資源進行宣導,進一步形成法案。
(2)在形成法案之前,由數位部成立一個處理「數位消費者保護」爭議的機制。
(3)由於數位消費者為零散的個人,若在有相關法案之前,某平臺堅持不透明,盼數位部能夠提供適當協助,如提供場所與設備,讓使用者代表可以召集對策會議等。
國安與數位發展的「兩難困境」 由良性立法培養良性文化
5.《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與其擬更進一步提高管制的《全民防衛動員法》草案中,是否存在危及數位/網路言論自由與數位發展之處?
●分析與建議:
(1) 《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的修訂,均增加了對數位言論的管制,而日前公布的《全民防衛動員法》草案,是否已等於計畫重啟已廢除之《國家動員法》、堪比恢復戒嚴?
(2) 以上各新法中對「不實訊息」的定義模糊,如果對行政人士發動戰爭的主張,提出不同意見的討論,是否算「不實訊息」?現在是數位時代,但透過網路還要加重其刑,是否存在「反數位發展」潛意識?
(3) 美國有國安相關法律,也有部分以國安為名而鼓吹戰爭的政壇人士,但美國始終存在反對戰爭的言論,主張和平的資訊也一直自由流通。而納粹德國與蘇聯,均為國安言論一致國家。以上各國家發展與結局的歷史事實為何?對我國可有何啟示?
(4) 以上各新法中確實存在「兩難困境」,如何尋求相對略佳解?如無人機已有飛行區域管制,但自組航空模型,還要繳交高昂的資安檢測費,對真正犯罪分子與間諜衛星根本無作用,是否反而會扼殺數位創意?各部會是否應合作提升「公民文化素質」?如歐盟多國的交通採取主動驗票程序,如何經由良性立法,進一步培養成良性文化?
唐鳳回復 轉通傳會 NCC
唐鳳部長收到邀請函後,很快本人回復:
「老師好,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屬於通傳會權責(見組織法),並未移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