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魯迅狀告教育部,談今日教育部拒聘管中閔

2018-08-17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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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遴選案成教育部亟待解決的燙手山芋。圖為教育部長葉俊榮。(資料照,顏麟宇攝)

台大校長遴選案成教育部亟待解決的燙手山芋。圖為教育部長葉俊榮。(資料照,顏麟宇攝)

約莫兩年半前,筆者還在輔大博士班上課時,有幸選修上葉俊榮老師的「總統與憲法」專題研究。開課時,慕名而來了將近二十位同學,但一聽到葉老師要求讀英文Paper,一大半人就打了退堂鼓,第二堂課只剩下筆者一個博士生和四、五個碩士生留下。記得有一次,個人在課堂上提問,為什麼除了早期的王寵惠和王世杰兩位先生(第一屆院士)外,至今沒有任何一位法律學者能夠選得上中研院院士?這個問題與課程關係不大,但老師似乎感慨萬千,竟然從台灣法律學者缺乏國際等級的著作發表開始說起,滔滔不絕地講了足足有一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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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難料,學期過半之際,適逢新政府組閣,老師被徵詢入閣擔任內政部長。對此,他在課堂上不避諱地說:「周遭很多人都勸我不要再淌政治這堂渾水,但國家需要時,本人基於使命感,不計毀譽還是要『撩落去』。」那時老師雖然入閣在即,仍不忘其職責,利用入閣前夕的周末全天假日為我們補課。平心而論,葉老師不僅教學認真,更難得的是中外著作等身,享譽國際,堪稱台灣本土公法學大師級的人物。筆者心中不禁竊想,未來若有法律學者能夠突圍當選院士者,葉師當為不二人選。

時光匆匆,只有短短兩年多一點,葉老師又臨危受命,轉換跑道擔任教育部部長。回顧大半年來,鬧得沸沸揚揚的台大校長管中閔遴選案(下稱管案),而今成了他上任最需要優先解決的燙手山竽。這不禁讓筆者想起一樁發生在北洋時代著名的公案—魯迅狀告教育部(下稱魯案)。1925年8月,一代文學家和思想家魯迅(周樹人)時任教育部僉事(職司社會司第一科科長),同時兼任國立女子師範大學教員。因彼參與該女大學潮,遭致法學者出身的教育部總長章士釗逕予免職,魯迅隨即向平政院(約莫相當今日的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隔年3月,平政院作成裁決書指出:「原告(魯迅)兼任該校教員是否確有反抗部令情事......涉及文官懲戒條例規定範圍,自應交付懲戒,由該委員會依法議決處分,方為合法。被告(教育部)遽行呈請免職,確與現行法令規定程序不符......處分屬違法,應予取消。」北洋政府遂據以發布「撤銷對魯迅免職處分」令,教育部也同時恢復了魯迅的僉事職務。持平論之,在那個人治橫行、法治不彰的年代裏,對於本案平政院能有此成績,實屬難能。

2018年7月21日,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南加州台大校友會年會以「台大新價值,台灣新意志」為題發表演講(管中閔臉書)
台大校長遴選案成教育部亟待解決的燙手山芋。圖為管中閔。(取自管中閔臉書)

簡單來說,上述魯案勝訴的關鍵:就是當時的教育部未能夠「依法行政」。蓋1913年1月,北洋政府制頒之官吏服務令第29條明定:「凡官吏有違上開各條者,該管長官依其情節輕重,分別訓告或移付懲戒。」同時制定之文官保障法第2條復明定:「凡文官非受刑法之宣告、懲戒法之處分及依據本法不得免官。」另文官懲戒法第1條亦規定:「凡文官非據本法不受懲戒。但特任官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據此,本案被告教育部在當時答辯內稱:「原告不服從本部長官命令,實已違反文官服務令第一(忠誠義務)、第二(服從義務)、第四(陳述義務)各條之規定。原擬循例交付懲戒,其時形勢嚴重,若不採用行政處分,深恐群相效尤。」(上開底線及括弧文字為筆者加註)是以,該部實已自承未依法將原告魯迅移付懲戒,因而獲判敗訴。此案裁決說理或許過於言簡意賅,惟其認事用法尚屬中肯。由之亦可證,凡屬國家機關公權力之行使,倘事關人民權利義務重要者,一概須要有「法律」的依據(法律保留)。此一公法上的「依法行政」,實與民法上的「請求權基礎」一脈相通,厥為現代法學上帝王級的法理原則。

據媒體批露,針對管案之後續處理,葉部長已明確排除管所涉論文和兼職問題;而是期盼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 (下稱遴委會)確認有無「揭露獨董」是否影響遴選。然按大學法明確授權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法規命令)第6條第1項僅將:「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學位論文指導」師生關係二款,明列為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應行迴避」事項,並未將「獨董與董事」同事關係列入。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有關人員自無所謂的「揭露獨董」義務。事實上,同事關係態樣繁多(包括民間企業、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等同事),似難以逐一類型化並列舉入法。至於「申請迴避」,同條第2項亦僅稱:「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始得解除委員職務。另查,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內部行政規則)第4點,亦復作如是規定。就本次校長遴選並無任何候選人提案申請迴避,且經遴委會和校務會議多次確認其過程並無疑義在案。故此,遴選會對於校長之遴選程序(包括利益迴避),既無違於上開法條各款規定,即屬於法有據,符合依法行政。在尊重「法治國」原則,以及「大學自治」等核心價值之下,又何來重啟遴選問題?

反觀,教育部身為大學法之主管機關,對於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固具有適法性監督之權責。惟該部前兩任部長明顯屈從政治考量,在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卻一再延聘合法程序選出之校長人選,不但公然有悖「依法行政」原則,亦超出一般正理常規,至為灼然。倘拿系爭「管案」與前述「魯案」相比,雖前者管教授為「拒其上任」;後者魯僉事為「逕予免職」,兩者時空背景與事實態樣並不相同,然先後教育部均係未能貫徹「依法行政」,實無二致。哀哉!百年來我國法治竟無寸進,主政者與有司能無愧呼!鑒往知來,吾人在此大膽判斷,管案若能夠獲致行政法院實體受理,勝訴機率幾近百分之百。惟誠如葉部長所言:司法解決,曠日廢時,不如積極進行「有溫度的溝通」。

任期僅短短41天的教育部長吳茂昆陷入司法調查陰霾。(柯承惠攝)
前教育部長吳茂昆任期僅短短41天,即陷入司法調查陰霾。(資料照,柯承惠攝)

所謂「有溫度的溝通」,照筆者粗淺的解讀:葉部長毋寧是在尋求「政治」與「法律」兩種不同價值判斷間某種程度的妥協與衡平。參諸學者陳銘祥所著《法政策學》一書有言:法律不可諱言地被決策者當成工具在使用,法律是手段、工具,並非目的。此一說法固然成立,但並不意味著決策者可以政出法從、恣意妄為。析言之,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生活規範,已然衍生出自我的原理原則(如合憲性、合法性及正當性),即便是由政治力、利益交易所決定之政策,亦不能對法律頤指氣使,為所欲為。另外,為因應訴訟外紛爭解決,美國法發展出一種「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 ADR)。是類ADR機制早期雖以解決民事爭議為主,但適用於環境法領域爭議,亦無不可。葉部長早年負笈美國耶魯,又被公認為環境法學者專家,想必深諳其道。由此推之,部長對於管案後續之處理,亦必藉由ADR方式賦予各方更多彈性思維,來解決政治與法律間糾葛不休的爭議。

近日管案在檯面下藉由葉部長所作的溝通努力,已使得台大遴選會再次發表聲明,除確認校長遴選過程適法有據外,也表明願意提供這次遴選經驗,作為未來制度改進的參考基礎。明顯可見,台大遴選會與教育部雙方均已表達出「相互的善意」。合理推斷,管案後續處理過程中的障礙,僅剩如何安撫那些不是對法律無知,就是別有用心,專放空言的政治反對勢力。但這些涉及政黨顏色、政治正確及意識形態等非理性因素,也是最為複雜難搞的部分,看來似乎情勢不太樂觀。此時,腦海中不禁浮現出兩句李白的詩:「總為浮雲能蔽日 長安不見使人愁。」事到如今,也唯有默默祝福葉部長,繼續加油!

*作者為輔法律學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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