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環評超級否決權碎斷經濟根留臺灣夢

2018-06-1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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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荒謬的是,在臺灣的環評機制運作之權力架構,真正擁有「最終否決權」的,既不在投資開發案的主政部會機關,也不在「屬於首長制」的環保署署長手上,而是在於「每次環評審查會議支領新台幣二千元正出席費」的環評委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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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環評機制運作的更大不合理,是其委員會乃採取「共識決」的裁決方式,等同於是,任何一位各別環評委員都掌握有獨一無二「生殺予奪大權」的否決權,祇要一夫當關,即可萬夫莫敵。所幸到了連戰內閣時代,乃透過行政院長之裁決,使環評委員會運作,以「多數決」方式取代舊有「幾乎已淪為獨裁專斷的共識決」;在那個年代,算是讓比較合理的環評機制運作,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但是,直到今天,臺灣社會發展的「環評否決權」仍然留置在「委員會」手上,根本不在主管部會首長或環保主政機關首長的環保署長手上,當然就要繼續成為,全世界所有先進國家社會的一大怪異「政府權運作」奇觀。

回歸「產業別主管機關首長」拍板決策

在今天,這種環評委員會擁有「絕對超級否決權」卻無須為國家經濟頹退敗壞,承擔任何責任的奇特怪異態勢現象,應該是必須要作一徹底結構性變革的時候了;2018年6月5日企業領袖與環保署長面對面論壇所關注、所寄望的,無非就是希望能夠讓國家環評機制的最終裁奪決策權,像其他所有先進國家社會一般樣,真正回到「產業別主管機關首長」手上;特別是應該參照先進國家社會機制作法,讓所有環評委員會的結論建議,祇能作為業務主管部會之決策參考,對於政府公共部門及所有民間產業機構所提議的任何投資開發建設案件之「最終否決權」,應該全權歸屬於主管部會首長,其決策成敗政治責任,亦應由主管部會首長承擔,毋庸再繼續淪入於「每一次出席審查會議支領新台幣二千元整」的委員來掌握與承擔,當然也不應該由非專業業務主管的環保署署長來獨家掌控與空頭承擔。

環評機制審議決斷期程應有規律節制

直到今天的臺灣環評機制運作,尤其是對新興投資開發案件審議決斷期程時間,竟然還是毫無強制性規律節制,最是延宕錯失了在臺灣所有工業投資營運機遇。

依循慣例,在臺灣進入環評審議案件,鮮少能在幾星期或幾個月獲致環評結論;直到今天,仍有若干所謂「重大投資案件」(包括民間投資級政府公共投資案件),猶然看得到延宕不決時間已然超過十年以上案例,最讓國內外投資人無法忍受。

尤其是民間產業投資開發案件,環評機制運作延宕的時間一旦超過一年以上,則其所預定投資開發的產業/產品市場機遇,乃至全世界競爭態勢,早已改觀,此其時,環評機制運作之再予任何駁回或通過之決定,對於原本計畫投營運廠商,已完全喪失提案初衷指望與願景,投資不投資或營運不營運,再無任何現實意義,最終,祇能拿著政府核准公文,直接落跑到他國他方覓逐新機會新事業方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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