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拔管一時爽,法制火葬場—在台灣法律保留原則值幾毛錢?

2018-05-05 06:40

? 人氣

而且更嚴肅的問題是,教育部拔掉一個台大校長,好歹起碼要適用的法律保留層級,至少應該是在法律保留或授權命令保留的等級,而此種保留就必須將不聘任的要件與效果都一一明訂於大學法或其授權命令,乃至於其他法規中。若不聘任管中閔必須要有合致其退任要件的具體事由,也必須在法條中明文規定其效果與該校應採取的動作。否則大學要如何辦理相關事務?未來必將動輒得咎!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現在教育當局拔管時,上開要件與效果在大學法或其他法律或授權命令等級全無規範,完全逸脫了最低等級的依法行政。現在卻僅僅只根據一個大學法第9條所規定的,可聘任即表示可以不聘任。這就把撤除一個候任公立大學校長的公法行為時依法行政的密度,降低到了最低點的無須保留,而且連依憑的裁量基準作為內部行政規則的位階也沒有先具備。

原來教育部聘任一個公立大學校長的審查依據法規密度,跟決定一個圖書館幾點關門一樣,都不需要任何法規明文規範要件與效果的明確法源依據。這樣的法制密度,台灣人民可以接受嗎?

如果同意了這種幾乎都不需要進行任何法規遵循的行政處分,就可以干預大學自治,侵害管中閔的工作權與人格權。那就大致上宣告了443號解釋以降法律保留原則在台灣的死亡,拔管人士歡呼管當不成台大校長,台灣的法制也就同時隨之進了火葬場。在這場法治聖戰中要被保衛的,從來就不是管中閔個人的進退出處,而是法律保留原則,與進一步相關聯的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等憲法價值,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從現在開始的生死存亡!

至於反管人士認為認為只要在遴選過程中有任何問題,教育部嗣後怎樣處置都是對的,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要件與效果時就用法律原理原則推導。很明顯的就都沒檢驗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的問題,恐怕還是違法違憲。

最起碼依據公私立大學應一律平等對待的原則,比照659解釋認為合憲系爭私立學校法的規定,教育部不核備校長的要件應以法律明文訂之,有無應命其限期改善,辦理聽證與較低侵害程度的替代方案等配套措施,也應該法律明文中備具。而一個善良正直的政府所要做的,絕不是喊個話要你出來講,這樣子並不符行政法的正當法律原則。而不核備的法律效果是退回重新組織遴委會,還是回原遴委會重新再選,亦或由第二名遞補之,也都沒有明文規定。要件效果的法律規定都不備,就這樣去動一個大學校長,這樣妥當嗎?難道在本案當中教育部的處分就絲毫沒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而且現有的大法官解釋在當事人適格上表示的見解也已經肯認,尚未就任就被拔除的管中閔應該可以訴訟直到釋憲。明眼人可否從事按摩業(J659)與有前科者可否從事出租車司機業(J584),這都是現成的限制職業自由,在事前的資格不符而提起爭訟與釋憲被受理的案例。

本篇文章共 9 人贊助,累積贊助金額 $ 610

喜歡這篇文章嗎?

王宗偉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