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拔管一時爽,法制火葬場—在台灣法律保留原則值幾毛錢?

2018-05-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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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意了這種幾乎都不需要進行任何法規遵循的行政處分,就可以干預大學自治,侵害管中閔的工作權與人格權。那就大致上宣告了443號解釋以降法律保留原則在台灣的死亡,拔管人士歡呼管當不成台大校長,台灣的法制也就同時隨之進了火葬場。」(資料照,陳明仁攝)

「如果同意了這種幾乎都不需要進行任何法規遵循的行政處分,就可以干預大學自治,侵害管中閔的工作權與人格權。那就大致上宣告了443號解釋以降法律保留原則在台灣的死亡,拔管人士歡呼管當不成台大校長,台灣的法制也就同時隨之進了火葬場。」(資料照,陳明仁攝)

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之後又拖了一百多天,在一位教育部長下台後,至今終於算是有一個階段性的結果了,這看來是一個令人可預期的結局。教育部確定以違法兼職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等三項職務為由,決定不予聘任管中閔,台大校長遴選案似乎要重頭再來。但是管中閔真的在法律上有犯錯嗎?教育部的處置又合於法治國法安定性原則嗎?就法論法,都非常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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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質法律層次看來,管乍看之下因為擔任教授期間兼職沒有報備,而有重大瑕疵。根據所謂的教育部調查內容顯示,管在校方核可「之前」就已兼職獨董、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委員會委員,並參與董事會運作,而且是在台大與台哥大簽訂產學合作契約之前就兼職獨董,實屬偷跑。所以他在參選校長的當下是屬於違法兼職的狀態,這也成為了他被教育部不予聘任的主要理由。

管的獨董爭議,根據遴選委員會今年1月31日討論該案的會議紀錄,明確指出下列事件的時間順序:

(1)台灣大以 106 年 4 月 28 日台信秘字第1060001377 號函請同意管教授兼任獨立董事。
(2)本校業於 106 年 5 月 17 日同意管教授兼任獨立董事。
(3)台灣大以 106 年 7 月 14 日台信秘字第10600024560 號函請同意管教授兼任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4)本校 106 年 9 月 22日同意管教授兼任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5)106 年 9 月 29 日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
(6)106 年 10 月 2 日校人字第1060057574A號函復台灣大同意上開兼職,並副知管教授在案。

從上述時間序列可知,台大早已於去年5月17日由校長代表事實上即同意了管中閔教授任職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只是由於產學合作契約的簽訂等程序拖延時日,使最後的函復公文拖到10月2日才發出。現在教育部與反管人士堅持這同意不算,一定要等正式公文與雙方簽約以後管爺才能上任。

但是前台大副校長也是現任科技部長陳良基,5月2日在接受立委質詢也表示,通常在接獲校長核可的公函後,台大在法制上的作業即已經完備,該教授即可出任該企業中的兼職。

因此按照相關商業與教育行政上的習慣,管中閔教授任職台哥大獨立董事並未違反台大校內規則,已經實質上取得台大校方的同意。教育部在之前那麼多教授獨董上任時,權宜性地都只有先得到校長同意,而後公文補送跑程序,先前都不曾表達反對意見。這時為了法安定性,事實上已經建立了行政法上的所謂先例自我拘束,使大多數人相對人都產生在法律上值得保護的信賴。此時教育部突然變更見解並且立即使相對人蒙受不利益,就是行使公權力違反誠信原則,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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