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來,國史館為了落實政府資料開放的政策,積極地將已完成數位化的檔案史料公開上網,使讀者不受地域限制,便利閱讀檔案,促進了學術研究。國史館的這些努力值得正面肯定。
可是,筆者近來在閱讀國史館新公佈的兩蔣檔案時,碰到大量外交部已經銷密的檔案,被外交部「限制應用」,即限制閱讀和使用,這是為什麼呢?這種情況在外交檔案中頻繁出現,數不勝數。
先舉個例子說明:
葉公超電蔣中正美認為金門安全為防衛臺澎必要條件若政府接受建議撤退大陳即可作協防聲明
蔣中正總統文物/特交文電/領袖事功/革命外交
1955/01/20 ~ 1955/01/20
密等/解密記錄:普通 / 外交部民國106年4月27日外資電史字第10601004710號函註銷密等
應用限制:外交部民國106年4月27日外資電史字第10601004710號函依檔案法第18條第7項規定限制應用,函請該部權責人員書面同意中,暫不開放。
葉公超電蔣中正俞鴻鈞美方要求國軍自大陳撤退並聯合國提出國共停火態度堅決且已著手佈置輿論等及提出向匪繼續報復與表示或將造成兩個中國等應對建議
蔣中正總統文物/特交文電/領袖事功/革命外交
1955/01/21 ~ 1955/01/21
密等/解密記錄:普通 / 外交部民國106年4月27日外資電史字第10601004710號函註銷密等
應用限制:外交部民國106年4月27日外資電史字第10601004710號函依檔案法第18條第7項規定限制應用,應用時需經該部權責人員書面同意,申請閱覽 (尚未檢視) 。
1955年1月,大陳島撤退前,外交部長葉公超和駐美大使顧維鈞與美國國務院進行緊急交涉,與蔣中正有頻繁電報往來。這些電文有相當高的比例被「限制應用」。根據「檔案法」第22條規定「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這些電文都是60多年以前的國家檔案,早就應該開放應用,而外交部也註銷密等了,既然已經銷密了,外交部為什麼還限制應用呢?不然,註銷密等的意義是什麼呢?那個「尚未檢視」的檔案,我二個月前向國史館申請閱覽被否決,現在變成了「暫不開放」。
外交部依「檔案法」第18條第7項規定限制應用,該項規定為「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什麼是「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通常大家理解為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但個人資料保護法僅適用於「現生存之自然人」(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外交部不會不知道葉公超,顧維鈞,蔣中正不再是「現生存之自然人」吧?
那麼,外交部要維護什麼「公共利益」呢?為什麼外交部如此頻繁地「限制應用」兩蔣時代的檔案呢?筆者在近几個月閱讀過程中,碰到好几百個這類被外交部「限制應用」的已經銷密檔案,有些向國史館申請閱覽,經檢視後十有八九會被否決。外交部這種行為,不讓公眾深入了解歷史真相,其實才是損害「公共利益」!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1 條也規定「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這與「檔案法」第22條規定一致。外交部 ,有經過立法院同意這些「限制應用」嗎?
最離譜的是,外交部還隨意延長一些檔案的保密年限。例如,駐美大使葉公超電總統蔣中正,蔣經國總統文物/文件/,1961/04/04 ~ 1961/04/05,密等/解密記錄:密 / 外交部民國106年5月2日外資電史字第10637506450號函更改為「密」,至126年12月31日解密暫不開放。
誰能想像為什麼葉公超1961年4月給蔣中正的電文,需要等76年後才能解密?1961年春夏,臺美正就聯合國席位和外蒙古入會案頻繁交涉,但是,有大量葉公超,外交部長沈昌煥與蔣中正的往來電文被「限制應用」了。
總之,外交部既然對這些檔案已經完成解密程序,為什麼還要頻繁「限制應用」呢?蔡英文總統曾多次表示,要把兩蔣時期的「檔案翻出來,讓這段歷史重見天日」,可是,如果政府部門隨意「限制應用」已經銷密的檔案,那公眾如何能自由調查歷史真相,學者如何能作深入公正的學術研究呢?
*作者為牛津大學國際關係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