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浩觀點:外交部為什麼限制應用已經銷密的檔案?

2018-01-28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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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在閱讀國史館新公佈的兩蔣檔案時,碰到大量外交部已經銷密的檔案,卻被「限制應用」,即限制閱讀和使用,且這種情況在外交檔案中頻繁出現,數不勝數。(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表示,在閱讀國史館新公佈的兩蔣檔案時,碰到大量外交部已經銷密的檔案,卻被「限制應用」,即限制閱讀和使用,且這種情況在外交檔案中頻繁出現,數不勝數。(資料照,顏麟宇攝)

近一年來,國史館為了落實政府資料開放的政策,積極地將已完成數位化的檔案史料公開上網,使讀者不受地域限制,便利閱讀檔案,促進了學術研究。國史館的這些努力值得正面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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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筆者近來在閱讀國史館新公佈的兩蔣檔案時,碰到大量外交部已經銷密的檔案,被外交部「限制應用」,即限制閱讀和使用,這是為什麼呢?這種情況在外交檔案中頻繁出現,數不勝數。

先舉個例子說明:

葉公超電蔣中正美認為金門安全為防衛臺澎必要條件若政府接受建議撤退大陳即可作協防聲明

蔣中正總統文物/特交文電/領袖事功/革命外交

1955/01/20 ~ 1955/01/20

密等/解密記錄:普通 / 外交部民國106年4月27日外資電史字第10601004710號函註銷密等

應用限制:外交部民國106年4月27日外資電史字第10601004710號函依檔案法第18條第7項規定限制應用,函請該部權責人員書面同意中,暫不開放

葉公超電蔣中正俞鴻鈞美方要求國軍自大陳撤退並聯合國提出國共停火態度堅決且已著手佈置輿論等及提出向匪繼續報復與表示或將造成兩個中國等應對建議

蔣中正總統文物/特交文電/領袖事功/革命外交

1955/01/21 ~ 1955/01/21

密等/解密記錄:普通 / 外交部民國106年4月27日外資電史字第10601004710號函註銷密等

應用限制:外交部民國106年4月27日外資電史字第10601004710號函依檔案法第18條第7項規定限制應用,應用時需經該部權責人員書面同意,申請閱覽 (尚未檢視) 。

1955年1月,大陳島撤退前,外交部長葉公超和駐美大使顧維鈞與美國國務院進行緊急交涉,與蔣中正有頻繁電報往來。這些電文有相當高的比例被「限制應用」。根據「檔案法」第22條規定「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這些電文都是60多年以前的國家檔案,早就應該開放應用,而外交部也註銷密等了,既然已經銷密了,外交部為什麼還限制應用呢?不然,註銷密等的意義是什麼呢?那個「尚未檢視」的檔案,我二個月前向國史館申請閱覽被否決,現在變成了「暫不開放」。

20170302-國史館。(盧逸峰攝)
國史館努力解密,外交部却不斷加密。(盧逸峰攝)

外交部依「檔案法」第18條第7項規定限制應用,該項規定為「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什麼是「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通常大家理解為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但個人資料保護法僅適用於「現生存之自然人」(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外交部不會不知道葉公超,顧維鈞,蔣中正不再是「現生存之自然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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