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恐須繳32億所得稅!醫院、私校免稅優待破功 財團力阻醫療法修正

2018-01-23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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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三讀通過,企業捐贈之醫院與私校之股息收入,80%必須用在創設目的相關用途,才能享有免稅待遇,以長庚為例,每年恐面臨6.5億到32億元的所得稅。圖為林口長庚醫院。(資料照,取自林口長庚網站)

《所得稅法》三讀通過,企業捐贈之醫院與私校之股息收入,80%必須用在創設目的相關用途,才能享有免稅待遇,以長庚為例,每年恐面臨6.5億到32億元的所得稅。圖為林口長庚醫院。(資料照,取自林口長庚網站)

《所得稅法》上周四(18日)正式三讀通過,攸關醫院與私校等財團法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正式走入歷史,企業捐贈之醫院與私校之股息收入,80%必須用在創設目的相關用途,才能享有免稅待遇,以長庚為例,每年恐面臨6.5億到32億元的所得稅,相關規定出爐後,已引發企業主連鎖反彈,除了責備台塑集團捅了馬蜂窩,害他們跟著受累外,目前也積極遊說,防堵《醫療法》修正案通過,避免非醫療收入強制用在教學研究與社會救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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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急診部集體請辭風波 所得稅法增訂「長庚條款」

長庚醫院去年7月爆發經營團隊縮減急診部門員額,導致醫師集體請辭,長庚急診室風波讓台灣各界驚覺,醫療財團法人制度在台灣實施40年,醫院竟然變成企業財團節稅的控股機構,企業捐助醫療財團法人,長期以來累積龐大股利收入,卻不願意將收入用在提升醫護人員待遇等創設目的,為了解決醫院、私校「控股化」問題,《所得稅法》修正案特別訂定了「長庚條款」,配合「兩稅合一」股利所得部分扣抵規定的廢除,「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規定,在本次修法也正式走入歷史。

換言之,醫院、私校未來如果股利等收入,用於創設目的相關比率,低於財政部頒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的80%門檻,年度收支結餘金額,應繳納20%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80118-立法院長蘇嘉全18日於臨時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後敲槌。(顏麟宇攝)
《所得稅法》18日正式三讀通過。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宣布三讀。(資料照,顏麟宇攝)

收入1億以上即達80%「高標」門檻 多數大醫院皆在適用範圍

財政部官員表示,如果一家醫療財團法人股利收入為100億元,依據上述規定,每年用於創設目的相關支出,必須高於80億元,才能適用免稅規定,否則結餘部分就得申報營所稅,每年稅負大約增加4-20億元。

官員強調,《所得稅法》修正案,「財團法人股利所得免稅」的規定取消,係配合「兩稅合一」制度的改變,未來企業大股東雖然不再享有「兩稅合一」股利所得部分扣抵優惠,但股利所得採分離課稅,讓大股東稅率從最高的45%降為28%,醫療財團法人股利收入,雖然得繳納20%營所稅,但至少比自然人股東所適用28%的股利所得稅要低。

根據財政部日前預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收入總額在1億元以上者,用於創設目的相關支出,不得低於80%,收入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者,不得低於70%。

目前可以確定的是,絕大多數財團法人醫院、私校,併入股利所得後,都將適用80%的「高標」免稅門檻,股利收入比較小的財團法人,例如大陸工程捐贈「浩然基金會」、「國泰人壽職工福利委員會」,未來則必須符合70%的「中標」;至於股利所得低於5000萬元的永豐餘集團「信誼基金會」、遠東集團「徐永庠先生紀念基金會」,則是適用60%的「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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