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蔡總統真的主張2050台灣淨零排碳嗎?

2021-05-2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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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攸關我國的歐盟碳邊境調整措施來看,其規則書便針對能源提出2個關鍵的永續門檻;其一,產出每一KWh的排碳必須低於100公克,這個低門檻所隱含之意義為:使用煤與氣,即使透過碳補存與再利用之技術,都不再符合綠色的定義。其二,視為高門檻之規定,亦即凡每KWh排碳超過270公克之技術,將被視為對於環境造成重大損害。對於台灣的能源配比而言,這個指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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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網的碳排係數恐將成為外貿揮之不去的夢饜

對於我國而言,無法去煤且大量依賴天然氣的能源結構,恐將永遠無法滿足其標準。在一方面,我國未來涉及或參與歐盟投資,在爭取融資時,均將受到這個遊戲規則改變之影響,面臨是否符合永續金融要求之質疑;其次,對於迫在眉睫的CBAM而言,早已表示其碳足跡之計算將擴及電網之碳排係數,換言之,除我國當前每KWh近400公克的電網碳排係數已遠大於其高門檻外,低門檻的去煤與氣的實質壓力,更是台灣揮之不去的夢饜。

嚴格來說,正是因為歐盟這個金融服務的永續技術規則,讓CBAM的碳排稽核會隨之演變,而我國過往的盤查,均未曾以因應如此嚴格的永續目標來辦理,是以未來在與歐盟談判及企業在面臨CBAM調查時,我國若要有因應之能力,則必須在碳定價的設計上,也充分反映永續的科學基準,才能據之與歐盟談判。

綜上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的綠色金融必須有更進一步與永續科技指標聯結,並法制化之必要,否則將難以發揮引領金融服務規則的改變及資金投入的綠化,更無法充分發揮前瞻建設的低碳轉型效用;而這些正是我國能挑戰2050淨零排碳目標的關鍵作為。

應具體完善聯結巴黎協定的綠色金融體制的變革

其實,或許我們現在馬上要學習歐盟均有人時地不宜之限制,然則回歸國際發展趨勢,自上而下的推動綠色金融變革卻有其必要,否則並無法真正改變甚麼。就此,前述國際財政部長氣候行動聯盟提出了所謂的「六大赫爾辛基原則」(Helsinki Principles):

1. 調適(Align):依據我們針對巴黎協定所作承諾調整我們的政與實務。

2. 分享(Share):分享彼此之經驗與專業來彼此鼓勵,並促進對於氣候行動之政策與實務的集體理解。

3. 促進(Promote):努力促成有助有效碳定價之措施。

4. 主流化(Mainstream):將氣候變遷納入總體經濟政策、財政規劃、預算編列、公共建設投資之管理以及政府採購等過程之考慮。

5. 動員(Mobilize):藉由促進投資及支持減緩與調適之投資部門的發展,來帶動私部門的氣候融資。

6. 參與(Engage):參與國家準備與履行NDC之相關行為。

對於我國而言,不論過去的NAMAs或是INDC,甚至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均未見財務金融部門之積極參與,這與上述赫爾辛基原則之期許落差甚大。若我們相信史登爵士對於財務的關鍵評論為真,那麼,該是我們把財務金融部門納入2050淨零排碳之規劃的時候了。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本文為「以2050淨零排碳作為疫後台灣永續的超前部署」系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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