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蔡總統真的主張2050台灣淨零排碳嗎?

2021-05-2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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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與碳交易交互為用的碳定價

目前國內正對於碳定價機制的推動有很多的討論,其中除已揭示的碳費外,更有許多與排放交易相關的討論。在定義上,排放交易制度,又稱為總量管制與交易(Cap-and-Trade)制度,其方式係在透過對特定主權管轄區域內之排放總量設限,再藉由逐步的的減碳來達到完全減碳之目的。在性質上,這個制度是本諸於市場機制,容許排放義務主體,透過買賣依據排放限制之總量所發行之等量排放額配(allowances),來履行其減排義務,這種設計在於透過市場交易的理財效用,提供企業減碳之經濟誘因。由於總量管制創設了未來義務主體承擔排放義務的確定性,但是價格卻會隨時間與環境條件而改變,這也印證了前述CDP研究所顯示企業為何願意考慮將排碳成本儘快內化之原因,否則長期以往,將必須在市場上支付不確定的金額去購買碳權,導致企業面臨管制成本的外部性。此外,排放交易制度不同於本諸國家主權的碳稅(費),是可以在不同的政府層級實施的;例如除歐盟這個跨國區域外,韓國的國家排放交易機制、日本的東京都排放交易機制、美國加州的準國家交易機制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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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排放交易機制,碳稅則是由政府直接訂定每噸碳應繳交之價格,直接對於義務主體加以課徵之成本,在效用上,碳稅雖能更明確的標定出排碳之成本,但卻對於能達成之減量成果較不確定。

不論是哪一種碳定價機制,長期而言應該都能發揮前述財政部長氣候行動聯盟所強調減碳、提升GDP,以及籌措額外氣候行動資金之效用,此外,當一國或區域開始啟動碳定價機制後,便必須回歸其其邊境碳足跡管制的問題,否則將使其管轄區域內被納管之企業面臨排碳義務不公平之競爭,換言之,當碳定價納管區域之企業必須將排碳成本內部化時,若對於該區域輸出商品之企業來自未定價之國家或區域,這將衍生另類的不公平貿易。故此,歐盟近來隨其綠色新政強化對於邊境碳足跡之管制,擬定了所謂的邊境調整措施(CBAM),雖然這是碳定價機制的必要延伸,但對於台灣而言,以我國外貿導向之淺層經濟體結構而言,在面臨此種壓力時,若不能自定碳價,則將失去對於我國在推動2050淨零排碳政策時所創造碳資產之定價主導權。

碳邊境調整措施也是碳定價的延伸

畢竟對於台灣而言,歐盟的CBAM是迫在眉睫的壓力,而這些調整措施均將本諸碳足跡的計算,並予以定價。對於我國而言,雖然在長期的考量上,終須具備能跟歐盟碳交易制度同質並能聯繫之排放交易市場,來維持碳價應有的國際性與市場彈性,但是碳稅(費)所具有的迅速效益,卻能快速對應短期需求,讓政府、企業與社會同時受益。準此,大家或許應該儘快捐棄成見,以雙軌並呈之思維,先求碳稅之短其效用,同時配合與國際接軌之進程,開始務實規劃追求具長期效用之排放交易制度。此外,綜合參考財政部長氣候行動聯盟之研究與CDP之調查結果,未來將能源部門納入碳定價機制終將不可避免,否則便須依部長聯盟之建議,改革化石燃料的價格來完全反映環境損害。目前依據CDP的調查,國際間將化石燃料業者納入碳定價機制者高達64.2%、能源業者則為63.9%,這種趨勢對於尚未完成電業自由化之我國而言,在國家維持補貼及電業國營之前提下,現階段立即採行碳定價或將失其意義。故此,由於我國電力部門及化石燃料業者一直都是最重要的碳排放源,故此在思考如何建置以初級能源供給之碳排係數為基礎的排放交易市場時,或許更應遵循我國電業自由化的步調來規劃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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