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家觀點》私募基金在台發展 乍現曙光

2017-10-2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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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前述監理理念或實質問題尚待逐步克服,此次開放私募基金,總算是開始正面看待其促進資本形成及產業升級的社會功能,等於在私募基金產業的發展上,乍現曙光;未來可否陽光普照,恰如解鈴尚須繫鈴者,主管機關的監理態度將是決定性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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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戰略上,台灣需要如何調整金融政策以促進經濟轉型?正巧蔡英文總統在今年5月責成相關部會省思並擘畫新的金融戰略,而9月內閣改組時,蔡總統也期許新主委不要拘泥於舊的管制思維。趁這次PE基金的修法,我們一面慶祝開放有成,或許也應該重新深思金融服務業未來發展策略!

20171019-金管會主委顧立雄19日至立院財政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20171019-金管會主委顧立雄19日至立院財政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30年政策播種有成

在1980年代初期,台灣經濟發展初步有成,但如何轉型與升級,也形成挑戰。今日大家耳熟能詳的「自由化、國際化、制度化」政策就是在1984年提出。面臨金融政策圈保守的氛圍,當時的財政部長徐立德揀選了兩項非傳統金融業務的開放措施:其一就是參照美國經驗引進venturecapital,並為發揮其正面意義,將其翻譯為創業投資;其二則是開放投信,以依三階段向國際開放我國資本市場。30多年之後,這兩個種子都開花結果!

創投政策有效的將大幅外貿收益導入當時才剛起步的資本市場,也吸引績優的科技製造業如宏碁等業者申請上市,形成多贏的局面。當年的實務界還沒有私募基金這個名詞,筆者一向也認為創投基金與私募基金只不過是「舊瓶裝新酒」而已,政府對VC或PE都應採取積極正面的鼓勵政策,請見本刊2012年8月號,第54∼59頁〈舊瓶裝新酒:認識私募基金〉一文。

當年的配套措施也很「便宜行事」:創投基金借用《公司法》上股份制投資公司的架構,因為沒有現代化的《有限合夥法》(見本刊2016年11月號,第12∼15頁〈再造企業法制:從引進有限合夥談起〉拙文),投信基金則採信託制,即便當年根本還沒有《信託法》!

相對於創投政策是針對資本市場的發行面,尤其是初次上市(櫃),開放投信業務則是促進資本市場交易面的成長與升級。兩者可謂相輔相成。在今年8月的新政策公布之後,兩者又有插枝嫁接的新發展。這是當年未想到的意外?還是傳統金融業與準金融業所形成的生態系已經跨界整合?

*作者為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資深副總經理、中華開發創投公司董事長。曾任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總經理、行政院經建會亞太營運中心主任、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東吳大學法研所暨臺灣大學國企所兼任教授。*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董事長。本文由台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銀行家雜誌》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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