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家觀點》私募基金在台發展 乍現曙光

2017-10-2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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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政府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也可承做私募股權基金業務,以鼓勵推動公共建設、綠能、長照等國內基礎建設與新創產業。(圖:歐蒐雷米歐@flickr CC BY-ND 2.0)

今年8月政府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也可承做私募股權基金業務,以鼓勵推動公共建設、綠能、長照等國內基礎建設與新創產業。(圖:歐蒐雷米歐@flickr CC BY-ND 2.0)

今年8月政府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也可承做私募股權基金(下稱PE)業務,以鼓勵推動公共建設、綠能、長照等國內基礎建設與新創產業。報載政府官員期待未來會出現類似國外先進業者如凱雷、黑石的大型台版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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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表示開放是為了擴展投信事業業務範圍、增加資產管理規模,拓展其管理經驗,可望與國外資產管理業者之業務項目相當,並可引導國內機構投資者之資金投入國內實體產業,以協助我國實體經濟發展,可謂一舉數得。

從妾身未明到開放上路

私募基金長期以來妾身未明、政策模糊,即便到前幾年,都曾被外界甚至主管機關視為毒蛇猛獸。但這次修法證明已被正視,更是正確的政策轉折,也有媒體報導業者正積極籌組這樣新型、台式的私募基金。如果說私募基金未來在台灣的發展乍露曙光,或許也不為過!不過,這項業務順利推展的關鍵在於是否尊重市場機制,以及周延的配套,因為這才是外國PE產業成功的主因。

參酌國際間PE基金常見之有限合夥型態,並落實2015年通過的《有限合夥法》,投信事業未來可轉投資國內外資產管理子公司,以擔任PE基金之普通合夥人並負責其營運,出資者則擔任有限合夥人。

為區隔營運風險,投信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利益衝突防範規範,以及對該子公司之管理監督。此外,因PE基金可涉入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管理,投信事業於派任專責部門人員至所管理之PE基金或其投資戶擔任職務時,應辦理登錄以利管理。投信事業也可引介適當之專業投資機構,參與投資及提供相關服務。不過,既稱「私募」,就不得打廣告或公開勸誘。

執行政府產業政策目的

這次開放私募基金最重要的啟示就是產業政策:在本世紀初私募基金的模式逐漸取代創投基金以後,台灣其實一直不知如何正視私募基金,例如外國私募基金擬收購日月光與國巨電子都受挫,因為不願見到績優公司下市,或少數股東被「資遣」。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社會觀感層面,投資新創事業的創投基金,相對於承作轉型或整合案件的私募基金,吃香許多!

但是如果現實逼人,也仍只得接受;例如容許3家外國私募基金於全球金融危機之際,投資萬泰、安泰與大眾3家銀行,因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與金融重建基金的資源有限,無力救援,但在金融秩序穩定的需求之下,主管機關雖然一向不樂見私募基金掌控金融機構,但也只得接受近似「代位紓困」的做法,以減少社會成本。

所以,政策開放只限私募基金投資於政府希望推動的領域,只反映現實需求,而未必是全面認同私募基金。這好像在做實驗:未來是否可開放私募基金投資其他在產業政策上不具意義,但市場上有利可圖的領域,顯然有待觀察。

從監理技術層面來看,可以監控開放私募基金有效執行產業政策,就是因為掌握住審查與特許執照等機制的精髓。在國外的金融監理理念之下,私募基金並非高度監理的對象,即因它們並非狹義的金融業,也不直接向社會大眾公開徵求資本。但是台灣的金融監理一向較嚴,所以這次開放私募基金募集仍規定必須取得核准。投信事業是特許事業,受到監理;在私募基金的投資人層面,如保險公司或退休基金,在台灣都是受到高度的監理,形成引進私募基金新制雙重把關的閘口。

由投信業承辦係新模式

適當的承辦機構的確是形成正確政策生態系的一環。長久以來,國內係以一般管理顧問公司擔任私募與創投基金管理者,其中不乏曾經持有工業銀行執照的業者。簡言之,是以具有產業或財務背景的專業人士組成企業管理顧問公司或財務顧問公司,籌組股份有限公司制創投基金。所以,創投業也可以說是一種廣義的資產管理業,只是從事創投的業者一般並無特殊的監理。

所以,就承辦機構而言,這次新政策挑中投信事業來擔綱也深具意義。以創投基金產業相較,兩者性質的確比較接近,都是以管理資產並促進增值作為其核心任務。有趣的是,在銀行業主導的時代,投信與創投這兩項財政部於1984年開放的「準金融」業務,到本世紀都儼然成為廣義金融服務業中的佼佼者!

在創投(包含私募基金)界,承作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口碑、投資績效等因素必須接受市場的檢驗,但是並沒有監理機關,也說不上是特許行業。至多是有意獲得公部門資金支持的業者(如規劃申請國發基金參與投資),需經創投公會的推薦與經濟部工業局的輔導而已。

依前述金融主管機關一貫的思維,為便於監理,承作機構必須是特許事業,故可解釋投信事業為何雀屏中選。不過,如以產業經驗與產業領域知識等標準予以檢討,則宜注意投信事業以往係對上市櫃公司之財務投資為業,且並不(依法亦不得)介入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管理。

換言之,雖然都是投資,私募基金係長期股權之直接投資,介入經營與投資後管理(說「育成」也可以),此皆非投信事業以往之專業技能。當然,投信事業如有意承作私募基金業務,必會藉此加強業務能力,或聘僱相關專業人才。準此,未來比較值得注意的挑戰是被投信事業承作私募基金所投資之事業如成為上市櫃公司,而該基金仍持有相當持股(如因集保等法規因素尚不能處分,或因市場狀況尚無意處分),甚至仍擔任其董(監)事,則或許面臨監理兩難的狀況,值得深入研議。

法規併軌問題將成挑戰

此外,法規併軌的問題或許是未來最大的挑戰,因為以往台灣的法規只承認本土的創投基金。如果是私募基金,則一定只限於設立註冊於國外者。但自此次開放之後,也可能產生依我國《有限合夥法》註冊成立並受金管會監理的本國私募基金。而且,在法規與產業政策上,或許就此正式區分創投與私募基金這兩個族群,形成「斯斯有兩種」的現象,但它們在國外則是被視為一體,只是投資標的有別。

雖然有前述監理理念或實質問題尚待逐步克服,此次開放私募基金,總算是開始正面看待其促進資本形成及產業升級的社會功能,等於在私募基金產業的發展上,乍現曙光;未來可否陽光普照,恰如解鈴尚須繫鈴者,主管機關的監理態度將是決定性的關鍵。

從大戰略上,台灣需要如何調整金融政策以促進經濟轉型?正巧蔡英文總統在今年5月責成相關部會省思並擘畫新的金融戰略,而9月內閣改組時,蔡總統也期許新主委不要拘泥於舊的管制思維。趁這次PE基金的修法,我們一面慶祝開放有成,或許也應該重新深思金融服務業未來發展策略!

20171019-金管會主委顧立雄19日至立院財政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20171019-金管會主委顧立雄19日至立院財政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30年政策播種有成

在1980年代初期,台灣經濟發展初步有成,但如何轉型與升級,也形成挑戰。今日大家耳熟能詳的「自由化、國際化、制度化」政策就是在1984年提出。面臨金融政策圈保守的氛圍,當時的財政部長徐立德揀選了兩項非傳統金融業務的開放措施:其一就是參照美國經驗引進venturecapital,並為發揮其正面意義,將其翻譯為創業投資;其二則是開放投信,以依三階段向國際開放我國資本市場。30多年之後,這兩個種子都開花結果!

創投政策有效的將大幅外貿收益導入當時才剛起步的資本市場,也吸引績優的科技製造業如宏碁等業者申請上市,形成多贏的局面。當年的實務界還沒有私募基金這個名詞,筆者一向也認為創投基金與私募基金只不過是「舊瓶裝新酒」而已,政府對VC或PE都應採取積極正面的鼓勵政策,請見本刊2012年8月號,第54∼59頁〈舊瓶裝新酒:認識私募基金〉一文。

當年的配套措施也很「便宜行事」:創投基金借用《公司法》上股份制投資公司的架構,因為沒有現代化的《有限合夥法》(見本刊2016年11月號,第12∼15頁〈再造企業法制:從引進有限合夥談起〉拙文),投信基金則採信託制,即便當年根本還沒有《信託法》!

相對於創投政策是針對資本市場的發行面,尤其是初次上市(櫃),開放投信業務則是促進資本市場交易面的成長與升級。兩者可謂相輔相成。在今年8月的新政策公布之後,兩者又有插枝嫁接的新發展。這是當年未想到的意外?還是傳統金融業與準金融業所形成的生態系已經跨界整合?

*作者為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資深副總經理、中華開發創投公司董事長。曾任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總經理、行政院經建會亞太營運中心主任、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東吳大學法研所暨臺灣大學國企所兼任教授。*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董事長。本文由台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銀行家雜誌》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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