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國企改革成為貪腐溫床:《出賣中國》選摘(2)

2017-07-0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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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990年代末,由於國企的財政狀況持續惡化,中國政府採取了比較激烈的改革。新戰略的重點是把中小型國企私有化,同時優先補助大型國企。這個戰略叫「抓大放小」,體現在第十五屆四中全會於1999年9月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份文件強調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要把大型國有企業改造為具有競爭力的企業。最激進的部分是要透過競爭把中小型國企留強汰弱,以改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國有小企業。文件只提到出售小企業是搞活的方法之一,但實際上是認可了各地方政府已普遍展開的處理虧損小企業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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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引發有關國企改革的指導意見,鋼鐵業、石油業等國企將發展混合所有制改革。(BBC中文網)
在整個改革開放年代,國企資產私有化的最特殊之處就是雖然從來沒有正式的私有化計畫,但許多國企資產還是漸進而不為人知的落入私人手中。(BBC中文網)

對地方政府來說,快速處理掉虧損小企業的資產有很多好處。除了減少地方財政負擔,更可以讓有關係的生意人和官員本身用低價取得國企資產。在這個過程中,國企資產的價值普遍被低估,而破產國企拖欠的稅款和銀行貸款也都沒有清償,因為不管是買方或地方政府都不想承擔這些債務。由於情況太嚴重,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不在1999年2月發出共同文件《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來控制私有化的進程。文件批評了「一些地方違反黨的十五大精神,把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作為改革的主要形式甚至唯一形式」,「出現了一些不規範行為,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銀行債務和拖欠稅款懸空、職工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但就和中央所有政策一樣,這還是無法阻止小型國企出售的問題。在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決定》之後,地方政府很快就把這些小型國企用低價賣掉了。就連能賺錢的國企也都被拿去賣。

中國政府在2000年代初進一步下放處理國企資產的審批權,地方有權自行處理地方國企的資產。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國資會)發出並由國務院在2003年11月通過的《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在私有化過程中出現了許多不規範的現象,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為了控制這個過程,國資會提出對審批過程的新規定。根據新規定,國有企業可以採取重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等多種形式轉型為非國有企業,但必須經過多個政府單位審批(例如地方財政局、勞動局和地方政府主管國企資產的單位)。此外,被重組的國企資產要核實評估,也要由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範圍。最大的突破是允許國企的管理層把國企資產賣給私人,但管理層不得自買自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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