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今天進行二審宣判,高院審判長張競文表示,若財政部對彰銀持股未出售前、台新金控仍是最大股東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
高院表示,彰銀2005年標售特別股,屬於「系爭契約」,財政部在契約成立並履行9年才抗辯契約是無效表決權拘束契約,違反誠信原則,並造成政府失信於民的惡例。
高院認為,由於財政部對彰銀的持股自2005年起未有賣出或買進,台新金在標得特別股後,至今仍是最大股東,財政部應依當初契約承諾,支持台新金取得5席一般董事。
彰銀案今天進行二審宣判,台新金勝訴。(取自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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