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司改委員檢討檢察官強制處分權 邱太三:法官也應一起檢討

2017-05-16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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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組10日決議,要求法務部檢討檢察官不經法院就可行使的強制處分權,法務部長邱太三等投下反對票,明確表態。(資料照,蘇仲泓攝)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組10日決議,要求法務部檢討檢察官不經法院就可行使的強制處分權,法務部長邱太三等投下反對票,明確表態。(資料照,蘇仲泓攝)

經過激烈辯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組10日決議,要求法務部檢討檢察官不經法院就可行使的強制處分權,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對被告或第3人進行私密部位外觀的檢查及侵入性的身體檢查。主席瞿海源加入表決才讓這項決議通過,在其他檢察體系改革方案投票時,即便不支持也通常不舉手反對的法務部長邱太三、法務部參事陳瑞仁、及檢察官林達,這回則都投下反對票,明確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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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限制人身自由 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

這項決議的內容是,《刑事訴訟法》就檢察官於偵查中之限制人身自由、對於被告或第3人之私密部位外觀的檢查及侵入性的身體檢查等強制處分,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應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法律保留原則指的是,國家侵害人民基本權的行為都應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明定於《憲法》第8、23條。

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在提案中指出,《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的部分強制處分權「忽略法官保留原則,過度擴張檢察官的決定權限」,應檢討並修法。

20161112-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記者會.大法官.2.林孟皇.(陳明仁攝)
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在提案中指出,《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的部分強制處分權「忽略法官保留原則,過度擴張檢察官的決定權限」,應檢討並修法。(資料照,陳明仁攝)

成大法律系李佳玟的提案主張:一、檢察官一般拘提、限制出境的權限應予刪除,只能在緊急時行使、二、檢察官必須向法官聲請鑑定許可書,才能對被告或第3人進行侵入性的身體檢查、三、針對檢察官的急迫強制處分,建立事後審查制度。

檢察官羈押權限 1995年被宣告違憲

檢察官過去不需向法院聲請即可羈押被告的權限在1995年被宣告違憲後,包括搜索、監聽等權限也陸續回歸法院,目前檢察官尚有傳喚、拘提、通緝、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檢查身體、鑑定許可等強制處分權。

林孟皇指出,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應予限縮,以限制出境的處分為例,檢察官可能因為犯罪嫌疑人沒有住在居住所,就直接發函限制出境,檢察官可以有緊急強制處分權,事後再向法院核備,但「不應在這麼自由、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就有權力可以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或其他的權利。

「不能球員兼裁判,也不能未審先判」

律師尤伯祥指出,令狀原則(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必須事先得到法官的准許)是所有憲政法治國家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不能球員兼裁判,也不能未審先判」,拘提、限制出境等對人身自由有重大侵犯的強制處分權的行使,也必須經過法院的審理,不能由檢察官個人主觀的想法決定。

20160322-立法院.司改會召開「要求蔡英文總統落實司法改革政見」記者會.尤伯祥律師(陳明仁攝)
律師尤伯祥指出,令狀原則(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必須事先得到法官的准許)是所有憲政法治國家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不能球員兼裁判,也不能未審先判」。(陳明仁攝)

尤伯祥也說,他在偵查庭看過檢察官要求被告脫褲子,讓法警檢查生殖器特徵,這涉及最基本的人性尊嚴,「不需法官許可嗎?我個人是真的非常懷疑」,他也看過處理通姦案的檢察官用各種方式要被告交出DNA,如果不是有律師在場,被告就會被迫交出毛髮,「檢察官不會濫權嗎?有權必濫,人性就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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