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年金改革欠缺程序正義

2017-05-1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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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年金改革欠缺程序正義程度已使公教人員集體成為憲法人權孤兒。圖為反年金改革軍公教團體包圍立法院抗議,李來希向群眾報告結果。(資料照,曾原信攝)

作者認為,年金改革欠缺程序正義程度已使公教人員集體成為憲法人權孤兒。圖為反年金改革軍公教團體包圍立法院抗議,李來希向群眾報告結果。(資料照,曾原信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於5月4日完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之審查。預計教育人員也將於近日內審查完竣。回顧公教人員這些在屠刀下產生的年金改革法案,擬訂時程都不超過兩個月,改革如此緊迫盯人推進,各國很難找到第2個案例。所欲達到目的,所能達到效益,就是片面剝奪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法定權益 3至4 成。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認為,沒有權力分立,沒有人權保障的社會,即無憲法。美國憲法修正第5條及第14條分別規定,非經正當法定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軍公教退撫為人民公法上財產權,歷來憲法解釋多則。暫不論106年公教年改法案實體正義面違背諸多憲法原則重大明顯,其欠缺程序正義程度已使公教人員集體成為憲法人權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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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政府端正程序正義履行,除可確保民主與人權的要求,亦可提升實體決定正當性與人民信賴,減少抗爭與訟爭。司法院520號解釋理由有謂,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年金改革政府以世代正義,行業不平為名,一路鳴笛要求軍公教退讓,然而其影響係近140萬個家庭,整個改革過程無情殺戮,人為刀俎,我為魚肉,許多家庭老中青三代食指浩繁,陷入痛苦深淵。茲以軍公教族群與各行業勞動者均為受僱者,為全民手足同胞與生命共同體。渠等戮力從公,夙夜匪懈,無論現職或退休均承擔有別於一般人民特別加重的法律責任,基於職業選擇政府所承諾之老年經濟安全,係屬法治國首重之人民切身權益,並非間接不確定之反射利益,作為公職退休人員,謹在此呼籲政府萬萬不可以之祭旗,作任何政治利益之考量,並懇請各界仗義執言,以維公益與公序。說明如下:

一、改革違背機關管轄法定原則

年改方案源生於不具憲政地位的黑組織,其以臨時任務編組諮詢性質凌駕憲法上有權機關,成為指揮監督與決定最高場所,違背國家權力分立依憲依法機關管轄法定原則。

20170122-年金改革委員會副召集人林萬億22日於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後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年金改革委員會以臨時任務編組諮詢性質凌駕憲法上有權機關,成為指揮監督與決定最高場所,違背國家權力分立依憲依法機關管轄法定原則。(資料照,顏麟宇攝)

二、改革之利害關係人毫無受正當法律程序保護之餘地

退撫無論新制或舊制為人民以自由意志承諾,具有當事人對等地位外部關係之公法上服務契約。服公職所產生之退撫給付請求權,與勞工因勞動關係取得退休金債權本質沒有不同,雙方除須遵守契約互負忠誠義務法理外,契約內容變更問題,自應採取勞雇主體對等方式談判協商,才能消除行政管理偏私。惟軍人不可組工會,公務人員協會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可自願加入,基於管理施惠屬性之團體,至於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均不具以利害關係人主體地位為法律代表之適格。法案形成過程復缺少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須之預告,通知,給予準備期間及辯解與防禦之機會,諮商均屬機關內部上對下宣達倨傲過場性質,即便經由辛苦抗爭始獲之兩場立法院公聽會,亦屬虛應故事性質。除此之外,執政黨在在完全執政的情形下竟然用盡所有國家機器壓迫威嚇年改異議人士,政府已然視程序正義為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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