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不守政府規定 只是讓自己無地自容

2020-04-1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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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自由,但別因為自己的放縱而使他人暴露在高風險的感染狀態中。圖為防疫期間全民戴口罩示意圖。(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自由,但別因為自己的放縱而使他人暴露在高風險的感染狀態中。圖為防疫期間全民戴口罩示意圖。(資料照,顏麟宇攝)

隨著我國疫情逐漸升溫,我國從原先規定中港澳回台才需要居家檢疫14天,陸續新增韓國和義大利,到現階段所有返國的人民都必須進行居家檢疫,而為了配合居家檢疫的需要,各縣市政府到各鄉鎮市區公所以及里鄰長幾乎全力動員,一方面要追蹤被檢疫者的狀況,另一方面還要掌握區域內進行居家隔離的人,更重要的是還要進行各公共區域的防護與管制,以及研擬各項防疫措施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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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今年2月25日公告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條例》法案,這部法案主要是為了因應這段期間各項防疫與振興措施的法源依據,而法案當中的第十五條是非常重要且被廣泛應用的,內容是有關被衛生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隔離或檢疫措施(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的人,如果有違反相關規定者將處以最高100萬元的罰鍰。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的適用對象、方式、期間及處罰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的適用對象、方式、期間及處罰。

雖然法律規定的嚴謹,但是顯然這最高100萬的罰鍰並未對受限制的人產生約束,每週甚至每天都持續發生有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的人外出,此時轄區的派出所就得動員警力到場關切,如果找不到人還要動員更多的警力進行搜尋,非常消耗警務人員(因為這並非他們的工作本份),而這些違反規定外出的人,原因往往是買東西、找朋友及出門走走,都是非常不被接受而且忽視他人權益的行為,政府除了現行予以罰鍰並強制安置以外,必須研議一旦有外出情形發生的同時,就必須將該姓名與居住區域公告網站,而不是找不到人才公告姓名,一來是可以達到嚇阻作用,二來是民眾必須為自己的選擇負責,類似於犯罪就會有前科的概念,沒有所謂的自己違反規定,還要政府保護你的聲譽或隱私。

這裡也必須再次說明居家檢疫與居家隔離的內容,因為任何人將來都可能面臨這兩種處置;居家檢疫就是從第三級國家(非必要勿前往)返台的人,為期14天必須待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能外出,並且會有里長或里幹事每天進行健康關懷、居家隔離就是與確診患者接觸過的人,為期14天必須待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能外出,並且會有地方衛生機關每天進行兩次健康追蹤,如果以上兩種被限制者違反規定,便會依法開罰;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自由,但是這種自由是以不影響他人或會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前提之下,懂得自我約束和遵守規定的人才能使人敬重,不要因為自己的放縱而使他人暴露在高風險的感染狀態中。

*作者為時事觀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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