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關說與「影響力交易罪」─是誰把山西布政的五千兩藏在房裡?

2017-04-0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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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告前總統馬英九的自訴案,一審馬英九無罪,柯建銘說「大悲無言」,對許多民眾而言,柯建銘關說司法卻沒事,才叫「大嘆無聲」。(顏麟宇攝)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告前總統馬英九的自訴案,一審馬英九無罪,柯建銘說「大悲無言」,對許多民眾而言,柯建銘關說司法卻沒事,才叫「大嘆無聲」。(顏麟宇攝)

馬前總統的洩密案日前經北檢起訴,雖然台北地院於本月28日已先就立法委員柯建銘先生自訴馬前總統洩密部分宣判無罪,但兩案事實有別,北院將如何裁判北檢起訴的案件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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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前總統得知被起訴時,發表「關說司法個案的立委沒事,但是處理司法關說醜聞的人卻被起訴,這真是公理何在?」的嘆息,固屬模糊焦點,畢竟,之所以被起訴,不是因為處理關說醜聞,而是因為在處理關說醜聞時所進行的洩密、違反通保法與個資法等犯罪行為。柯建銘委員「有沒有事」跟馬前總統該不該被起訴,乃屬二事。但既然是兩回事,則不免要問,馬前總統已為自己的犯罪行為面對審判;而柯委員,真的沒事嗎?

真的沒事!

根據特偵組調查,柯建銘委員雖有就自己所涉「全民電通」更一審宣判無罪之案件,請託國會議長王金平關說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承辦檢察官不上訴,使無罪判決早獲確定,但未發現柯委員其中有以金錢或財產上利益行賄上開人等,因此未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5條收受賄賂、第11條行賄等罪(註1)。同時,檢察官不上訴使無罪判決提前確定的「利益」,也非「財產上利益」,無從以同條例第6條圖利罪定罪(註2)。最終,柯委員在刑責最嚴厲的貪污治罪條例中全身而退,唯一勉強稱得上的,就只是那不具罰則、聊備一格的《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不得受託關說司法案件的規定而已。柯委員的司法關說行為,沒有以金錢賄賂或利益輸送為對價,是能倖免於刑事追訴的最重要理由。但筆者要問的是,如果我們同意,維繫公平正義是司法追訴審判獲得國民信賴的先決條件,也是民主國家順利運轉的基石,則我們是否仍認為,一個可能造成司法追訴裁判不公正結果的關說,只要司法官在其中未受賄,就沒有刑罰可罰性?更進一步再問,我們是否真心以為,一個沒有司法官收受金錢或利益賄賂的關說,縱然有妨害司法追訴裁判公正的風險,也不會有繁殖貪腐的危機?

20170317-國民黨團還馬英九清白記者會。(盧逸峰攝)
國民黨團還馬英九清白記者會。(盧逸峰攝)

兩題答案當然都是否定的。

對司法官來說,不貪污受賄只是最基本要求,不是什麼值得大吹大擂的事。除了清廉,更重要的是本於法律專業、公正執法。如果法官、檢察官受關說的影響做出偏頗、非出於專業的法律判斷,不論其中是否以利益對價為交換,這個徇私的判斷都會毀滅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更何況,對2017年的新世代司法官來說,比起其他外來壓力,金錢利誘反而顯得微不足道。

舉例而言,據聞許多司法官選擇脫離自己的原生地,異地赴職,想避開的就是原生活圈內的眾多親朋故友,動輒半夜打電話要他們去警察局「把人救出來」;或一涉官司,就要他們出面打點解決,「這個檢察官不是你同事嗎?」、「那個法官不是你學弟嗎?」,這種人情上的紛擾都不是「錢」的問題。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陳守煌獲法務部提名為大法官人選,不過,陳守煌21日表示,將退出爭取大法官提名。(取自維基百科)
根據證述,檢察官陳守煌為了讓法務部預算順利順利通過,「所以依照柯委員的意思來做」。(取自維基百科)

回頭檢視本案,高檢署檢察長接受關說,難道是因為收錢嗎? 不是的,根據林秀濤檢察官接受特偵組調查時的證述,檢察長陳守煌對其指示,因為司法機關有預算壓力,「所以依照柯委員的意思來做」。身為檢察高層、經常與國會聯繫溝通的陳檢察長,為了讓預算順利過關、檢察事務能順利推動,面對這種明顯妨害司法公正的關說,終究是屈服了。最後,一塊錢都沒有收,卻讓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公正執法的威信,瞬間淪為笑柄。

更讓人難堪的是,一個國會議員只憑靠著幾通電話,就能讓檢察官收手,這種場景看在無權無勢、此刻正坐在偵查庭、內心惶惶不安的接受檢察官訊問的小老百姓眼裡,情何以堪?偵訊室該不該稱為偵查庭、被告跟檢察官座位誰高誰低、院檢可否互稱學長,是人民在意的事嗎?當然不是,身為小老百姓的我們真正在意的是,「為什麼國會議員可以打通電話就不用被上訴,而我卻要被起訴?」這個無人回答的問題,才是讓司法信賴全面崩盤的真正原因。

再者,一旦這種沒有利益輸送的司法關說得以豁免刑責,貪腐必將孕育而生。只要關說人不以金錢或財產為對價,而透過上述的「其他影響力(或壓力)」試圖影響司法公正的判斷,遊說司法的「商機」就會莫名其妙地出現。商機一現,貪腐叢生。

假設,某法官原預計判處某被告7個月有期徒刑,後被告透過管道行賄法官的家人(不是行賄法官),這個收了錢的中間人,以人情上理由影響了法官,改量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免進監牢)。整個關說的環節中,法官不只沒有收賄,甚至連中間人對外收了錢也不知道,但司法公正性已受灼傷,貪腐則悄悄的滋長蔓延。別忘了,周星馳經典電影《威龍闖天關》裡,房間裡那山西布政司給的5000兩銀子,一開始也是在廣州知縣何汝大不知情下,被何夫人偷偷收受的。

事實上,早在民國94年間所制定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即認定這種中間掮客透過販售影響力牟利的行為,有以刑罰制裁之必要。依該公約第18條「影響力交易罪(Trading in influence)」之規定,除林益世這種對下級公務員或國營事業具有實質影響力之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外,類如韓國崔順實這種不具公職、憑藉總統閨密而對公部門有實質影響力之私人,也懲處其以「對公部門影響力」對外牟利的貪腐行為。甚至,最初購買這種「影響力」之人(如上述設例的被告),亦同受此罪之處罰。(註3)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然已於104年間制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將該公約內國法化,或許此刻,是該正視這條罪刑的時候了。

柯建銘委員關說事件,觸動臺灣政治局勢的震盪,至今仍餘波盪漾不止。政治鬥爭從不是法律人需要關心的事,但當政治影響力介入司法個案、公然戕害司法威信已成事實,法律人起身抵抗、捍衛當屬義務。想為司法公正崩毀、人民信賴低落的危機尋求解套,卻無視司法正義猶如溫水中青蛙,正被關說與政治影響力的柴火溫煮的嚴峻問題,讓人感到不解。而更不解的是,依據司改會議中部份委員的主張,不只不打算提高檢察官獨立性與義務,讓下一個檢察首長不必也不能再為了檢察預算、事務推動順利屈服於政治壓力,反而汲汲將檢察官塞進行政官的橡木桶裡,讓關說的酒更顯濃醇溢香?

司法女神蒙著雙眼,你看不見,她在流淚。

(註1)此部分係參照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於102年9月6日所發布的新聞稿內容。柯建銘委員等相關人等雖然否認有何關說情事,然此部分有構成關說事實之認定,並非出於筆者個人之自由心證,而係根據特偵組及由最高法院法官、律師、大學教授、司改會成員等諸多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後所肯認,相關資料可參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第102年度檢評字第16、18號評鑑決議書(該決議書可於法務部網站公開瀏覽查閱)。

(註2)依最高法院第102年第3次刑事庭決議,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所指之「利益」,是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之」。

(註3)關於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8條之介紹與更深入分析,可參閱李進榮著,《聯合聯國反貪腐公約第18條影響力交易之立法建議》,檢察新論,第21期,第265頁至286頁。

*作者為法律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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