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今天》4月1日──沒在開玩笑,荷蘭成為全球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2018-04-0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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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至今還在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尋求共識」的時候,西歐國家荷蘭早在1997年就通過伴侶法,並在隔年元旦正式生效,而荷蘭國會成立的特別委員會同時也做出決議,贊成同志也享有婚姻權利,因此1998年組成的新政府提出同婚法案,並在2000年獲得荷蘭國會通過,且在17年前的今天正式生效,荷蘭成為全球第1個承認同婚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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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伴侶法異同適用

荷蘭在1979年把「未登記同居」(Unregistered Cohabitation)狀態納入租屋法規,使得同性伴侶獲得有限度的公民權益保障,而荷蘭最高法院在1990年拒絕3對同性伴侶的結婚申請,但法官在裁決中附帶意見,要求國會研擬相關法案;1998年,荷蘭通過伴侶法,該法同時適用於異性戀和同性戀。

另外,曾任眾議院自由民主黨(VVD)黨團發言人的同運人士柯洛爾(Henk Krol)早在1980年代,就要求政府承認同婚,而國會在1995年決定成立特別委員會,研討是否把同性伴侶納入婚姻制度中,並在1997年做出決議,認為同性伴侶也享有婚姻權利,1998年選舉過後成立的新政府則承諾推動同婚合法化。

荷蘭國會通過同婚法

2000年9月12日,同婚法案在眾議院進行表決,當時執政的工黨(PvdA)和VVD都支持同婚,最後以109票贊成,33票反對,9票棄權,通過同婚法案;同年12月19日,參議院對同婚法案進行表決,49票贊成,26票反對通過法案,反對者為基督教民主呼籲黨(CDA)、基督教聯盟(CU)及改革宗政黨(SGP)3個宗教色彩濃厚的保守政黨。

2001年4月1日,荷蘭同性婚姻法正式生效,當天共有4對同性伴侶在時任阿姆斯特丹市長柯恩(Job Cohen)見證下完婚,荷蘭成為全球首個承認同婚的國家。荷蘭國會接著在2005年同意同性伴侶領養小孩,但在子女權利上與異性戀者仍有差異,以女同志為例,只有生下孩子的女同志自動成為該子女的家長,且在原生父親(捐精者)放棄家長權利的情況下,女同志的伴侶才能透過領養的方式成為該子女的家長。

2001年,西歐國家荷蘭承認同性婚姻,成為全球首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翻攝Wikipedia/CC BY 3.0)
2001年,西歐國家荷蘭承認同性婚姻,成為全球首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翻攝Wikipedia/CC BY 3.0)

同性伴侶有權成為子女家長

不過荷蘭國會在2013年進行修法,只要在捐精者匿名的情況下,女同志的伴侶能夠自動成為子女的家長,倘若生母知道捐精者身分,則由生母自行決定由生父或同性伴侶成為子女的家長,新規在2014年4月1日生效,同時適用於同婚法及伴侶法。另外,荷蘭新教會(PKN)也在2004年允許神職人員,自行選擇是否要主持同性婚禮。

公務體系的民政官員則必須依職責為同性伴侶辦理登記事宜,但由CDA、CU和PvdA在2007年組成的聯合政府卻發布政策聲明,表示反同婚的民政官員可以拒絕為同性伴侶辦理登記,此政策立即引發反彈,阿姆斯特丹市政府表態不會照做,但在中央政府堅持下,各地方政府則自行決定是否錄用反同婚人士擔任民政官員。

同婚合法化17周年 民調:9成荷蘭人挺同婚

荷蘭同婚合法化在今年邁入17周年,而民眾對於同婚的支持度有增無減,根據法國權威民調機構「法國民意調查所」(Ifop)2013年調查指出,85%荷蘭民眾支持同婚,且贊成同性伴侶領養孩子;歐盟官方機構歐洲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2015年進行的官方民調「歐洲動態調查」(Eurobarometer)則顯示,贊成同婚的荷蘭民眾占91%、反對7%,2%沒意見。

荷蘭同婚合法化16周年,圖為各國承認同婚時間表(風傳媒製圖)
荷蘭同婚合法化16周年,圖為各國承認同婚時間表(風傳媒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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