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稅官比大法官還大

2017-03-0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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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財政部長許虞哲(左)與賦稅署長李慶華(右)。(蘇仲泓攝)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財政部長許虞哲(左)與賦稅署長李慶華(右)。(蘇仲泓攝)

逾期納稅要加徵滯納金,還要加算利息。大法官24日作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宣告對於延遲繳稅者加徵滯納金是合理的,並未違憲;但是,已經處罰滯納金還要加計利息,並不合理,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與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但筆者萬萬沒想到,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表示,大法官746號解釋僅針對遺贈稅法,另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菸酒稅法、貨物稅法中,均有「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未來會修法或以解釋令方式處理;但遺贈稅法之外的欠稅案件,目前仍適用現行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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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已宣告國稅局「違憲」,財稅官員可以自我擴大解釋適用條件,另立解釋函令來強制執行,這個國家稅官竟然比大法官還大。百姓逾期納稅國稅局收滯納金就算了,但還額外強收「利息」,將百姓一頭牛被剝好幾層皮,運用公權力變相偷了老百姓的錢。

更離譜稅吏惡官還要另立內規法條「解釋函令」來執行。早在2011年立委賴士葆就提出一份強有力的報告,大法官解釋違憲、違法的租稅案件,內容大致可以歸類兩大項:(1)過多的解釋函令,拿來做為課稅依據,違反租稅法定主義(2)租稅罰款過高,違反比例原則。財政部用未經立法院三讀法令課稅,反而自家關起門來訂7,862「解釋函令」來課稅,10年以前的解釋令還在用的超過70%,賴士葆形容,完全是「霸王條款」。更離譜的是很多都是30年前解釋令、解釋函,根本不符合現在的時代背景。

台灣為了保障賦稅人權才剛通過「納保法」,卻也被財稅官員用暗渡陳倉方式用「解釋函令」課稅。台北律師公會稅務委員會主任委員蔡朝安表示,「解釋函理論是闡釋法律的意旨,而非取代法律,更不能違背立法精神。」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葛克昌表示,「租稅法率主義的精神是,國稅應由國會通過實施,地方稅由地方議會通過實施,行政規則都不是法律,法規命令不能增加原法律所無之限制。」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全聯會法規委員會鐘華峰則強調,「稅法和行政程序法不應脫鉤,稅務機關常常要求納稅人做到非常嚴謹,自己明明已經掌握漏稅證據,卻還要納稅人自證自己漏開的發票,把舉證責任推給納稅人,甚至拿解釋函令壓垮納稅人,其心可議。」

大法官及這麼多的專家學者都發言表示,財政部七八千條的「解釋函令」拿來亂課老百姓的稅,違法又違憲,財政部稅吏官員,就是完全可以不甩不鳥,繼續用這些行政機關內規法條來課稅,台灣財稅機關有依法行政嗎?還能算是法治國家嗎。

*作者為環境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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